北京,小学生咬伤同班同学后被班主任约见家长并被要求向同学赔礼道歉,后因道歉态度不够诚恳,又被班主任责令重新道歉。可家长得知后却认为,班主任要求其孩子重复道歉造成其孩子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并据此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但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小陈(化名)是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刚由幼儿园升入小学的小陈,因在学校上学期间咬伤同班同学,被班主任约见其家长。
见到小陈家长后,班主任把小陈在学校咬伤同学的事,告知了家长并让其回家后要严加管教,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事后班主任为了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情,在班会上提及了此事,并要求小陈给被其咬伤的同学赔礼道歉。小陈心不甘情不愿的向该同学道了歉,但态度非常不诚恳。
该同学因小陈道歉的态度不诚恳,当场就提出了质疑。班主任一直都在场,其也认为,小陈没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要求小陈再次郑重向被其咬伤的同学赔礼道歉。
虽然小陈当时是照做了,但之后却对此耿耿于怀。如果是明事理的家长,会正确教育、引导其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知道做错事是要为此承担相应后果的。
可小陈家长却认为“班主任得理不饶人”,非得抓住自家孩子的一点小过错,反复要求其道歉。并据此到学校讨要说法。
但学校认为,班主任没错,坚持力挺!
家长见学校不予理睬后,以学校无理要求小陈当众反复道歉,造成小陈持续情绪低落、心理严重伤害,导致无法正常上学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带小陈看心理医生的医药费以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有网友认为,像这种无理取闹的家长,不能惯着,建议被咬伤同学的家长也将小陈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网友的说法,不仅有一定的道理,而且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毕竟,小陈之所以会在学校咬伤同学,家长平时在家的监管教育肯定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2、那么小陈家长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家长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有损害事实,而且还要证明学校或班主任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小陈被班主任要求赔礼道歉后,家长真的带小陈去看医生且之后小陈也没到学校上学,还要证明学校或者班主任存在过错,且是该过错造成的才行。
换而言之,家长的诉求能不能获得支持,关键要看班主任或者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其次,大家要明白一点,不论任何人实施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老师都有义务和责任予以制止。就算是学生也不例外!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7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最后,老师不仅有义务制止,还有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学生,适当予以惩罚。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8条规定,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也就是说,只要班主任对小陈实施惩戒后,将此事告知了其家长,就不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驳回小陈家长的所有诉求!
3、也有网友认为,小陈家长自认为自己这样做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实际上是给自己的孩子树立了错误的榜样!
还有网友认为,通过家长事后处理问题的做法,就知道小陈为什么会咬同学了。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