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位于市北区的一栋普通住宅楼内,恋人何某虎和纪某辉共同租住在这里,因感情裂痕走到了分手的边缘。何某虎在离开青岛又返回后,与纪某辉在出租屋内发生了激烈的争执。一场本应是情感纠葛的争吵,却以纪某辉的骤然离世告终,何某虎成为了警方通缉的嫌疑人。他虽主动告知父母并委托报了警,但在逃亡数小时后仍被警方抓获。
(来源:裁判文书网、青岛市中院)
何某虎与纪某辉两人都是在青岛奋斗的年轻人,一次偶然的机会,让他们在这座城市相遇,随后迅速坠入爱河。
他们决定共同租住一套房子,开始了同居生活,憧憬着未来的美好。然而,生活中的琐碎与压力逐渐显现,两人的性格差异也开始凸显,争吵成了家常便饭。
2023年6月,两人的关系走到了崩溃的边缘。一次激烈的争吵后,何某虎心灰意冷,决定离开这个充满争执的家,乘火车前往上海,试图逃避这一切。
然而,在途经日照时,他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冲动,又换乘火车返回了青岛。他联系了开锁人员,打开了租住处的房门,取走了自己的钥匙,然后再次离开,仿佛是在做最后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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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下午,何某虎再次回到了那个充满回忆的出租屋。他或许是想挽回这段感情,或许只是想做个了断。
16时许,纪某辉回到了家,看到何某虎的那一刻,两人的眼神中都充满了复杂的情绪。
争执,再次发生。这一次,情绪失控的何某虎用胳膊紧紧勒住了纪某辉的颈部,悲剧,就这样在一瞬间发生了。纪某辉的呼吸,在何某虎的臂弯中停止了。
事后,何某虎陷入了深深的悔恨之中。他意识到,自己亲手毁掉了曾经深爱的人,也毁掉了自己的未来。他想过自杀,但最终还是选择了面对。
他打电话给父母,告诉他们自己做了什么,并委托他们报了警。随后,他离开了现场,试图逃避即将到来的法律制裁。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晚23时许,警方通过定位,在青岛市市北区福州路附近将何某虎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何某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讲述了两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以及自己当时的冲动和悔恨。
他的父母也证实了何某虎在案发后给他们打电话,并委托他们报警的事实。同时,警方还调取了相关的监控录像、开锁记录等证据,证明了何某虎的行踪和犯罪行为。
纪某辉的离世,让她的家人和朋友陷入了无尽的悲痛之中。他们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也无法原谅何某虎的行为。他们要求对何某虎进行严厉的惩罚,以告慰纪某辉的在天之灵。
然而,在法律的审判席上,何某虎也有自己的辩护意见。他承认自己的行为导致了纪某辉的死亡,但他坚称自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他表示,自己当时只是情绪激动,失手勒死了纪某辉,并非有意为之。他还提出了自己委托亲属代为报案,应该构成自首的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何某虎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明知用胳膊勒颈会导致对方窒息死亡的严重后果,却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导致纪某辉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本案系由恋爱矛盾引发,何某虎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法院认为:何某虎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较重情节,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其判处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何某虎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他委托亲属代为报案,应该构成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何某虎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关于何某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何某虎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用胳膊勒颈的危险性,却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导致纪某辉死亡。
这一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故意伤害的范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此,何某虎关于自己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何某虎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何某虎在案发后电话告知父母并委托他们报了警,但他并未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抓捕,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
这一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中的“自动投案”要求。因此,何某虎关于自己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何某虎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这一裁定也成为了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
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渣男,你想过女孩子的父母的心情吗?!![静静吃瓜][静静吃瓜][静静吃瓜]
这个杀人犯城府太深了,应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