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赶紧找到父母,把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赠与母亲,并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妻子得知,起诉到法院主张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赠与无效。法院:赠与有效! (来源:新京报) 张佳玉(化名)和赵连生的婚姻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2016年1月,两人在亲人的见证下,喜结连理,决定携手一生。 没想到,同年11月,两人就黯然离婚。 按道理说,自此之后,两人应该是天涯陌路,老死不相往来,可没想到的是,2017年1月,张佳玉和赵连生(化名)再次走到一起。 复婚后的张佳玉,以为可以和赵连生重新开始,赵连生也觉得,复婚是经过思考后的慎重选择。 2020年11月,在父母的资助下,赵连生斥资547万元,在北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并通过某银行的个人账户,陆续将购房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 2022年3月,赵连生办理了产权登记,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他单独所有。 万万没想到,2023年2月,张佳玉又和赵连生闹起纠纷,并在赵连生拒绝离婚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或许是认定张佳玉在打房子的主意,赵连生赶紧找到父母,和他们讨论房子过户的事情。 张佳玉呢,棋高一着,起诉之后就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办理了异议登记。准备以此手段,在离婚诉讼中分得一杯羹。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破裂,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不准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赵连生赶紧将房屋赠与母亲李某。 2023年6月,赵连生和母亲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变更为母亲,单独所有。 1、张佳玉办理的异议登记,是防止赵连生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 房屋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有异议的情况,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将在具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当中予以登记的。 异议登记的作用,是警示买房人该房屋有权利瑕疵,它是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 实施异议登记后,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恶意交易。 法院等部门受理争议后,申请异议登记,还可以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 2、赵连生和母亲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房子属于赵连生个人所有,还是他和张佳玉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房子是赵连生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赵连生名下,是赠与给赵连生,如果存在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房子则归赵连生个人所有,如果不存在,则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婚后父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就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以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 意思是说,结婚后,赵连生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赵连生名下,归赵连生个人所有。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意思是说,结婚后,赵连生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张佳玉名下(或许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归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属于赵连生个人财产,赵连生将案涉房屋赠与母亲李某的行为,是有权处分,张佳玉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最终,法院支持了赵连生的主张。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北京,一男子在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后,赶紧找到父母,把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屋
小蚂蚁评事
2025-01-03 0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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