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松原。一女子报警称超市保安挟持她孩子,围观群众看不下去了,原来,女子想将商场的小推车推回家,保安过来阻止,女子却百般狡辩,称买的东西太多拿不了。围观群众哄堂大笑:“她就买了一袋洗衣液!”
(案例来源:北辰时间)
保安正在商场外的广场巡视,突然看到一位女子用超市的购物车推车一个一两岁的孩子准备离开。
保安立即追过去,告诉女子小推车只能在卖场使用不能拿走。谁知,他的这句话捅了马蜂窝了。
女子一听这话炸了,说:“我就住对面,用一下小推车咋了?等会我再给你还回来。”
保安说,他们超市有规定,小推车只能在卖场用,不能推走,希望女子能遵守他们的规定。
可是女子根本不理他,直接推着小车就准备离开,保安赶紧拉住推车不让她走。
女子立大声喊了起来:“你干什么?你给我造成精神损失了!你给我家孩子造成心理阴影了!”
保安说什么都不让她走,女子愤愤指了保安一下,说:“你给我等着!”说完,女子就报了警,说,“麻烦你们赶紧过来,有人抢我家孩子!”
保安听她说这话,都快被气笑了,女子说完得意洋洋看了保安一眼,说:“你给我等着,这事没完!”
说完,女子继续对对面的民警说:“你们赶紧来,他挟持了我孩子!”
女子一边和保安吵,一边让民警赶紧过来,在此过程中,保安一直拉着推车,防止女子突然跑掉。
女子非常恼怒,骂保安说:“你为难一个孩子一个妇女,你要不要脸!”
保安说他只想拿回他的车,女子说,她买东西了,就能用车。保安说,车是在卖场使用的,不是让她拿回家使用的。
女子又说,她家就住对面,她抱有孩子。保安说,在不在对面住和他没关系,他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据保安说,他们的车在此之前丢了不少,都是被前来卖东西的顾客偷偷拿回家了,女子在卖场用车无可厚非,但是推回家就是不行。
围观的群众七嘴八舌地指责起了女子,说她太没素质了。
女子恼羞成怒,说她又没有说不还了,车里面还有她交的一元钱押金,她东西太多又带着孩子,不用车回不了家。
保安气笑了,质问女子抱着孩子来的时候怎么来的,围观群众也纷纷拆穿她:“你就买一袋洗衣液,哪有多少东西?”
女子一个劲狡辩,非说自己东西多拿不了,必须让保安给她道歉,还再次报了警。
群众听到她的话,顿时哄堂大笑起来。一群人都指责女子,说她不打一声招呼就推人车素质太低。
保安说,女子这种行为就是盗窃。女子恼羞成怒给了保安一拳,最终,女子实在顶不住众人的嘲笑,不等民警到来,抱着孩子灰溜溜地走了。
那么,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超市购物车属于超市的经营工具和财产,超市有明确规定其只能在卖场内使用,不得推走。
女子未经超市允许,执意要将购物车推回家,这种行为虽然尚未达到刑法中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但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已经构成了对超市财产权的侵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女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并企图带走超市的购物车,违反了与超市之间默认的使用规则和秩序。
保安作为超市的工作人员,有权阻止女子的不当行为。
保安的职责是维护超市的正常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其阻拦女子推走购物车的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
女子在保安阻止后,不仅不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还大声吵闹、指责保安,并报警谎称保安抢孩子、挟持孩子,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女子的虚假报警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从整个事件来看,围观群众的指责和批评是合理的。
女子以自己东西多、住得近等理由强行推走购物车,且在面对众人指责时仍不知悔改、一味狡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后,并不是谁先告状谁有理,也不是弱势群体就一定要求别人让着她,须知有理不在声高,无理寸步难行。
神经病,和他废什么话。拍照留影保留证据,报假警,盗窃公司财物!让他吃不了兜着走。
这年头自以为是的神经病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