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被岳父辱骂、殴打了两年后,终于忍无可忍,和岳父在一楼的办公大厅内大打

火龙果看天下 2025-01-06 11:27:11

新疆,一男子被岳父辱骂、殴打了两年后,终于忍无可忍,和岳父在一楼的办公大厅内大打出手,这个过程中,男子抱着岳父的左腿向上抱推,导致岳父摔倒在地,肋骨骨折(轻伤一级)。事发后,检察院指控男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男子提出他属于正当防卫,法院会怎么认定?   (案例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徐弘彬是一名80后,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硕士研究生学历。   徐弘彬(化名)和妻子谈恋爱的时候,就听妻子说起她父亲,知道对方脾气不好,经常骂人,但在当时的徐弘彬看来,他可以改变对方,实在不行就不住在一起,敬而远之。   结婚后徐弘彬发现他错了,错得很离谱,岳父不仅是一个强势的人,观念陈旧,还对他这个女婿横挑鼻子竖挑眼。   而且婚后不久,徐弘彬就感受到了岳父的敌意,对方总是有意无意地数落他,故意找他的茬。   起初,徐弘彬尽量忍让,对方毕竟是长辈,到了后来,岳父变本加厉,话说得很难听,甚至当面辱骂他,说他无能,傻等等。   随着矛盾的不断升级,岳父开始对徐弘彬动手。   2023年10月23日中午,岳父卢某到某支队拿材料,在大厅看到徐弘彬从办公室出来。   因为积怨已久,卢某露出很鄙夷的眼神,并朝徐弘彬吐口水。   按照徐弘彬说法,卢某先当众辱骂他,朝他吐口水,随后两人发生推搡撕扯。   卢某承认他吐口水一事。

卢某提出,他朝徐弘彬吐了口水后,徐弘彬当时就用胸口撞了他。   接着他用手打了徐弘彬的脸部一下,徐弘彬则用肩膀撞他,他又朝徐弘彬胸口打了一下,然后徐弘彬就半蹲着,抓着他的左腿往上推,将他绊倒在地,并用整个身体压在他身上。   徐弘彬从他身上爬起来后准备走,他拉住徐弘彬的裤腿和他吵架,然后用脚踢了徐弘彬3、4脚,随后被民警拉开。   证人李某的证言印证了两人的说法,卢某当众辱骂徐弘彬,朝徐弘彬吐口水,徐弘彬先动手与卢某发生肢体冲突。   李某证言:   “卢某倒地的时候,发出“咚”一声响。倒地后卢某捂住心脏,说自己不行了。”   经鉴定,卢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检察院认为,徐弘彬抱住卢某的腿,将卢某摔倒,导致卢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徐弘彬的刑事责任。   徐弘彬意见:   卢某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持续通过辱骂,朝他吐口水,殴打等形式对其长期存在不法侵害。   10月23日这天,卢某在一楼大厅当众对他吐口水辱骂,只要卢某没有离开现场,就应该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他的反击属于防卫行为。   且卢某具有明显过错,导致冲突升级,他弯腰抱住卢某腿部动作,是基于防止被继续打击而采取,所以检察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分析:   在法律上,作为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不限于刑法上的不法侵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卢某对徐弘彬吐口水,辱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属于侮辱他人,如果否认徐弘彬此时有正当防卫权,就意味着卢某可以无限制地对徐弘彬进行吐口水、辱骂。   虽然卢某是徐弘彬的岳父,两人关系特殊,但正不得向不正让步,徐弘彬有权进行防卫行为。   而且徐弘彬基于卢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向卢某反击时,是无法认定徐弘彬只有斗殴行为与斗殴意识,而没有防卫行为与防卫意识的。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存疑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应该认定徐弘彬有防卫行为与防卫意识。   笔者认为,只要不法侵害结束前的防卫行为处于正当防卫限度内,防卫行为造成的非重大的普通损害的(如轻伤),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应认定为量的防卫过当。   (认定为防卫过当后,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区别仅是量刑上要轻很多)   法院怎么看呢?   法院意见:   案发现场视频可以证实,徐弘彬在双方互有撕扯、轻微击打对方的过程中,俯身将卢某左腿向上抱推,致卢某倒地,以及徐弘彬正面压在卢某身上,所以徐弘彬具有伤害的故意。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弘彬所持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本院认为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徐弘彬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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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07 18:02

    哈哈哈这样子老人太缺德了吧??少有,是自卫反击!

  • 2025-01-06 20:44

    胡说八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