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90后男子因对女上司有好感,多次发信息表达爱意,但女上司对其并不来电。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06 16:23:10

上海闵行,90后男子因对女上司有好感,多次发信息表达爱意,但女上司对其并不来电。后因男子发的信息越来越过分,女上司上报总公司。男子被公司开除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公司应赔偿男子3万余元。但公司告上法庭后,法院有不同意见!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张某出生于1996年,河南漯河人。

2021年,张某通过面试和试用期考核,与其公司签订至2024年7月止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张某的工作地点为广东深圳、工作职责是从事综合岗工作。

施女士是张某是上司,张某对其有好感,想追求对方。但施女士并不接受张某的爱意,而且,平时已经刻意与其保持距离。

2023年4月25日,张某得知施女士向公司请假回老家后,发微信问施女士是不是请婚假回家结婚。施女士回复称“丧假”。

施女士因亲人去世本就不开心了,可张某却又嘻皮笑脸的发信息和施女士说“那等你回来以后,我再给你搞一个喜假吧”。

施女士知道张某的意思,当即回复称:“我不需要!”

施女士本以为自己说得,够直接了,张某要是有自知之明,应该就会知难而退。

可5月30日,张某却又给施女士发微信称:“带上充电器、我和你一起去喝奶茶”。

喝奶茶为什么还要强调带上充电器呢?施女士知道张某的意思,当即回复了一个竖中指的表情,并称“你赶紧滚去工作吧”。

可张某不仅还不死心,反而变本加厉!

6月8日,张某又给施女士发微信称“我会让你花钱,什么吃饭,开房都由我来出”。

这时施女士已经忍无可忍了,随即回怼张某“你去吃S吧”,并将此事上报给公司。

事后施女士还将张某平时骚扰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截图发给总公司负责人。

7月27日,公司向张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并请律师帮其申请劳动仲裁。

虽然劳动仲裁没有支持张某的全部诉求,但还是裁决公司应当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8万元、律师费3千元。

对于仲裁结果,公司不服并告上法庭。

公司认为:

第一,张某入职时,公司已经根据程序规定告知其公司用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员工手册第32条第3项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在与工作有关的环境或场合内,或利用工作关系,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或其他任何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行为;

第42条第4项规定,员工实施上述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张某在明知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多次利用工作关系,违背女同事意愿,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骚扰女同事。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据此,公司认为,其有权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无需支付张某任何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向女同事发送的微信内容显然已经超出正常同事之间交往的谈话范围,且在女同事表示不满之后仍未有所收敛,确实会引起女同事的不适,且公司已经根据上述规定,完成了举证责任。

基于张某的行为确实欠妥,公司依据公司用人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即一审判定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赔偿金等。

张某上诉时辨称:

1、实际情况是,6月8日,施女士是以项目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其自动离职的。

2、其与施女士是同事之间系正常的交往沟通,如果施女士感到不适应第一时间和公司反应,而不是因项目资金不足要求其主动离职无果后又以骚扰为由将其开除。

即张某认为,公司将其开除真正原因是项目资金不足,“骚扰女同事违反公司用人管理制度”,只是公司将其开除的借口。

但二审认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且张某入职时就已知晓,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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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6 17:18

    先起诉性骚扰,只要被判定违法,公司可以立即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