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夫妻结婚仅10个月就离婚,却在2个月后又复婚。婚后,男子由父母出资全款买下一套547万的房子,并登记在男子个人名下。6年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法院却不准离。并且在离婚诉讼期间,男子把他名下的那套房子,转赠其母亲,并签订了赠予合同。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合同无效,并把房子恢复至男方名下,法院重点解决2个问题,最后,这样判了。
昏暗的房间,相看两厌的男女,因为离婚后房子的分割问题正吵得面红耳赤。
“房子是咱俩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必须得分我一半,”张丽义大声说。
“你休想,房子在我名下,是我的个人财产,你一点也没有。”赵刚回怼道。
两人舌剑唇枪,针锋相对,消耗着夫妻间仅剩的情分。
曾经,赵刚和张丽在机缘巧合下相识,相知,到相爱。
在赵刚眼里,女友美丽大方,温柔体贴,完全符合他对另一半的设想。
恋爱一段时间后,两人步入婚姻殿堂。婚礼上两人当着宾客的面,许下相伴终生的诺言。
然而,爱情很美好,现实却很残酷。
在10个月的相处中,两人经常因柴米油盐而吵架,因生活习惯不同而互相看不惯。
最重要的是,张丽因结婚时,公婆没给他们买房,一直耿耿于怀,经常在赵刚面指责,抱怨。
甚至,两人又因此发生争吵时,一气之下,直接到民政局把婚给离了。
冷静后的两人懊悔不已,捶胸顿足后。
赵刚安慰张丽,说他父母还是有些家底的,现在不买房,不等于以后不买房。
于是,两人互相吐露心声后,又重新走到了一起。
复婚后,两人的性格都有所改变,婚姻生活也和谐很多。
俗话说,天下最了解父母的非子女莫属。
就在两人复婚3年后,赵刚的父母给他慷慨转账574万,满足了他买房的心愿。
但是,赵刚的父母有一个要求:房子只能过户在儿子一个人名下。
于是,赵刚以全款547万的高价买下一套房子,并办理了不动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
赵刚原本以为,妻子日思夜想的房子终于到手,以后肯定会跟他踏实的过日子。
不料,6年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两人始终没有战胜生活的琐碎和现实的无情。
2023年2月,张丽向法院单方面起诉离婚。
但法院可能发现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破镜重圆的可能性。
于是,判定他俩不允许离婚。
但肖丽哪肯善罢甘休?于是就发生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赵刚发现了张丽的野心,担心节外生枝,于是他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把房租转赠给了他的母亲,并签订了《不动产赠予合同》,成功把房子过户在了母亲名下。
张丽得知后,大怒,在他看来,赵刚就是在转移财产,算计自己。
于是,她一纸诉状把赵刚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定他们签订的房屋转赠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恢复登记至赵刚名下。
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张丽认为离婚后她可以分得房子的一半。
在张丽看来:房子的房产证虽然登记在丈夫名下,但是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理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后两人平分,合情合理。
2,赵刚却不为不然,提出了不同意见。
赵刚表示,房子虽然是在他和张丽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买房子的钱全是他父母所出。
而且他父母也表示过房子只给他一个人,那就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他就有权利处置自己的东西。
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就合法有效,作为妻子的张丽无权要求转移登记。
3,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2个。
第一个争议焦点:涉案房屋是否是赵刚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29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法院根据赵刚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在购房期间,赵刚的父母向他总共转账574万元,多于赵刚支付的房款547万元,而赵刚的妻子张丽,并没向赵刚转过钱。
所以,可以认定房子是赵刚父母出钱购买。
再者,赵刚的父母也曾明确表示钱是给他们儿子的,房子也必须登记在赵刚名下。
张丽虽然不认同这份转赠合同,但是她没有证据证明,赵刚父母曾经明确表示过,房子是赠予他们夫妻二人。
所以,房子就属于赵刚的个人财产,是保留的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
既然是他的个人财产,他就有权利对其管理和处分,其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个争议焦点:赵刚与母亲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房子是赵刚的个人财产,他可以随意处理,而合同是赵刚真实意愿的直接表达,依法成立,自然即时生效。
综上,法院驳回了张丽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
信息来源:《新京报》2025年1月2号《离婚诉讼期间男子将个人名下财产赠予父母,法院:赠予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