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女子带泰迪犬去超市,狗子朝一名顾客身上扑了几下。女子不道歉,对方转身踢了狗几脚,两人发生了争执。女子用脏话辱骂、挑衅,双方厮打,女子打不过对方被揍了一顿。警方认定对方用拳头击打了女子,对其罚款200元。事后,女子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500元。结果法院只判对方赔偿了1200余元!
杨玲和朋友去超市购物,带着自家的泰迪犬进入后,将狗子放在地上,让它自由的撒着欢跑。
超市里人多,小泰迪到处乱窜,一会跑到这里嗅嗅,一会跑到那边冲着人叫几声。
喜欢宠物的人,都夸小泰迪活泼可爱,但也有人生性不喜欢宠物,甚至很害怕。
看到一只狗在超市乱窜,就远远的躲开,有的东西都不买了赶紧离开超市。
梁英也来超市买东西,停好车还没顾得熄火,从超市里冲出来一只狗朝她扑过来。
梁英之前被狗咬过,心里有阴影,看到狗心里就哆嗦。
冷不丁被冲过来的狗扑到腿上,梁英吓的大叫,赶紧往一边躲。
谁知她越躲,狗就越往上扑,又一次扑到了她的腹部。
情急之下,梁英用脚踢开了泰迪,狗子发出一声惨叫。
杨玲突然听到小泰迪的惨叫声,不顾一切的冲出来,正好看到梁英用脚踢她的毛孩子。
杨玲冲过来阻止了梁英,大声呵斥她:“你踢它干嘛!”
杨玲没看到狗子扑咬梁英,却正好看到梁英在踢泰迪。
梁英解释说:“这是公共场所,你要管好你的狗,它差点咬了我。”
杨玲不承认:“我家毛孩子乖的很,你不惹它,它肯定不会扑你。”
梁英本以为狗子乱扑人,主人会道歉,然而杨玲不但没有道歉,反而倒打一耙。
梁英很生气:“照你这么说,这还是我的错了?”
杨玲心疼狗子被踢:“毛孩子能有啥坏心眼。”
两人争吵起来,杨玲生性泼辣,心爱的“毛孩子”被踢,比打了她自己都疼。
她用手指着梁英,用最难听的脏话辱骂她。
梁英本来受了惊吓,没想到狗不懂事就算了,主人更不懂事!
要看杨玲的手快指她鼻子上了,梁英也不是善茬,将杨玲的手挡了回去,2人厮打在一起。
杨玲比较瘦小,被梁英推搡了几下,还被用拳头打了胳膊,两人相互用身体冲撞对方。
超市老板过来劝架,但两人谁也不服谁,一直持续对骂,还越骂越难听。
在僵持中,梁英准备将停在超市门口的车辆熄火,杨玲以为她要跑路。
她冲过去拉扯梁英,阻止她离开,两人再次扭打在一起,撕扯中杨玲摔倒在地。
杨玲觉得自己吃了亏,但她嘴硬,仍然用最恶毒的脏话咒骂梁英,并不断的挑衅。
有人劝架,两人谁也不听,直到民警赶到后,两人才停止厮打。
民警认定,梁英用拳头打了杨玲的胳膊,对梁英做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杨玲去医院看伤,经诊断,她身上有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花了不少钱。
杨玲气不过,将梁英告上法庭,索赔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6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梁英被宠物狗扑咬后,已经踢了狗子出气,不能再纠缠。
杨玲辱骂她时,应报警处理,但梁英不断动手,致使杨玲受伤,梁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从法律角度来看,杨玲带泰迪犬进入超市且未有效约束其行为,存在过错。
《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超市属于公共场所,杨玲应当对宠物狗尽到严格的管理责任,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或伤害。
2、梁英在受到泰迪犬惊吓并被扑后,采取踢狗的行为,随后与杨玲发生争执并厮打,也存在过错。
行为人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梁英在处理与杨玲的纠纷时,未能通过合法、和平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与杨玲相互厮打,导致双方冲突升级。
梁英的行为虽事出有因,但方式不当。
3、法院判决梁英赔偿杨玲1200元。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杨玲主张赔偿6500元,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构成和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梁英被宠物狗扑咬后,已经踢了狗子出气。
杨玲辱骂她时应报警处理,但梁英却推搡、击打,致使杨玲受伤,梁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报警后,双方应等待民警处理,但梁英非要去自己的车辆熄火。
被杨玲误以为要逃走,上前阻止,再次引发双方撕扯,因此,是梁英导致事态扩大,亦具有过错。
杨玲作为狗主人,不牵狗绳违反了相关规定,在自己狗吓到他人时,不但不道歉,还手指梁英,并用脏话辱骂。
杨玲报警后,仍不依不饶撕扯梁英,导致事故扩大,故杨玲亦也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梁英承担此次纠纷60%的责任,赔偿杨玲1219.8元。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2025-1-7《女子被未牵绳泰迪犬扑身受惊吓未获道歉,踢狗引纠纷致狗主人受伤,被判赔偿1200余元》
文中人皆为化名
狗带进超市合法吗,法院对这个只字不提,法官被杀不冤枉
什么东西,一分都不应该赔[扁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