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三亚,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去冲浪时,因为不太熟练,特意找了一位男教练,万万没想到

上瓦州杭 2025-01-07 20:27:55

海南三亚,一年轻漂亮的女子去冲浪时,因为不太熟练,特意找了一位男教练,万万没想到,在教学的过程中,男教练竟然趁着肢体接触的机会,多次触碰她的隐私部位...   (来源:奔流新闻)   据悉,女子的老家在东北。前几日,女子来到海南三亚游玩时,团购了一个冲浪项目,因为是第一次玩,所以当天有一名男教练带她体验。第一次体验的感觉还不错,男教练也没有什么过分的举动。   过了几天以后,女子再次去体验冲浪项目时,想着上次的教练不错,也就再次下了对方的单,可这次的体验却让女子相当不满。   据女子称,在上船的时候,男教练多次趁机触碰她的隐私部位,第一次她觉得是意外,可随后几次就显得相当刻意,由于当时在海里,女子担心发生意外,所以当时并没有声张。   上岸之后,女子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并将此事发布到了网上,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男教练回复称,只是正常的肢体接触,根本不存在猥亵的行为。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也就是说,虽然女子报警称被猥亵,但并不意味着男教练就存在猥亵行为,而是必须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地步,否则是不能随意听信一方一面之词的。   当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所以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男教练是否承认,而是是否有其他客观性证据,比如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如果没有的话,则要按照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定不存在猥亵行为。   其次,法律对于名誉的定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女子权益受到侵犯后,选择报警没有任何问题,但她在公安机关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点名道姓的将该教练曝光在网络上,是有待商榷的。

因为女子的曝光行为,会使不特定的第三人降低对男子的社会评价,这是一种典型的名誉侵权行为,后续如果查证属实的话,男子有权利反诉女子,要求女子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一定不要随意的曝光他人,否则可能遭到网络暴力的反噬。   最后,在公安机关尚未通报此事时,一定不要擅自揣测,我们要做到既不传谣、也不造谣。那么你们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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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5-01-08 07:13

    明知身体接触都要去体验.怪不了谁怪自己犯贱.

    用户10xxx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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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1-08 16:16

    你的精神可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 2025-01-09 12:56

    下次再有这种情况,女的会让教练深入交流取得证据后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