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酒后敲开邻居家的门,对着邻居的头部殴打,打完后,男子骂骂咧咧走了,邻居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2 14:01:31

广东,男子酒后敲开邻居家的门,对着邻居的头部殴打,打完后,男子骂骂咧咧走了,邻居女友报警,两人被带到派出所。次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男子赔偿邻居3000元,邻居不再追究男子的责任。隔天下午,男子邀请邻居去喝赔罪酒,邻居回家后,半后从床上摔下,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3年,男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可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来源:开屏新闻)

回想起2023年10月30日晚上发生的那件事情,李某多少有些后悔。

那天晚上,老板请客吃饭,在饭桌上,李某跟同事推杯换盏,喝了差不多7两白酒。喝完后,李某就有些晕晕乎乎了。

从老板家出来,李某的醉意更甚,但是他还是迷迷糊糊到了自己租住的出租房楼下,不知怎么的,他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敲开了其中一户人家的门。

对着来开门的男子就招呼了过去,一拳打在那人的眼睛上,之后又打在对方嘴巴上,对方突然被打,完全没有反应过来,头部撞在了墙上。

打完人后,李某就骂骂咧咧的跑了,被打男子的女友报了警。随后警方将两人带到了派出所处理,但是那时李某已经醉酒,只能次日处理。

次日,李某清醒之后,才得知自己喝了酒,发了酒疯,打了人。

被打的男子是李某的老乡小陈,两人虽然租在一栋楼里,但是平时并没有什么来往。

李某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打人的,而是喝多了,发了酒疯,他愿意做出赔偿,后经调解,李某赔偿小陈3000元医药费,小陈不再追究李某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李某打了人,还不用被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这是因为小陈并未去做伤情鉴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经公安机关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受害人对打人者表示谅解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见自己无事,李某开心的邀请小陈去喝赔罪酒,两人也算不打不相识。

2023年11月1日下午,两人约在一个饭馆,喝的尽兴而归,各自回到家中休息。

半夜,醉酒的小陈从床上摔下后没了动静,其女友发现不对劲后,拨打了120,小陈被紧急送往了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鉴定,小陈符合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事发后,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因李某曾多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打人后达成了和解协议,对方死亡,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打人后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成的,正常情况下,双方的法律责任应当已经结清了。

但是如果后续出现了新情况,如受伤的一方死亡,并且对方的死亡原因跟打架事件有直接关系,并且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的,那么涉事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跟小陈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小陈3000元,但是小陈在事发后死亡,并且经过鉴定,小陈的死亡原因系被李某殴打头、面部后,硬膜下血肿,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因此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李某承认自己确实殴打了小陈,但是事发后小陈并未去做伤情鉴定,贻误了治疗,另外,小陈死亡结果不排除醉酒后摔倒第二次伤害造成的可能性。

高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严惩,另李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3年并无不妥。

高院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喝酒误事,李某喝了酒,无缘无故殴打小陈,导致小陈死亡,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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