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一女子在婚内出轨小11岁的情人,被丈夫发现后,她与情人一起杀夫埋尸,然后给丈夫报了失踪。几年后,女子与情人结了婚。万万没想到,该案发生13年后,丈夫尸骨因一个蓄水池工程而重见天日,最终女子与情人均获刑。
(来源:长江云新闻、深圳新闻网、红星新闻)
据悉,男子唐某是女子饶某的二婚丈夫,虽然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但他们的感情却早已名存实亡。而唐某的家人也不待见饶某,认为她的行为不检点。
后来,饶某在婚姻中找到了新的“爱情”,那就是比她小11岁的苏某。为此饶某还和唐某闹上了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在法庭上,饶某承认了婚内出轨的事实。
后在离婚上诉期间,唐某去找饶某,却发现了正在帮忙拔草的苏某,于是唐某对着苏某就是一顿打。
苏某也被打出了火气,随后与唐某打在了一起。期间,苏某猛地用手勒住了唐某的脖子,而饶某非但没有阻止,反而上前帮忙按住唐某的头部,这导致唐某很快窒息死亡。
苏某和饶某见自己杀了唐某,十分地慌张,二人在报警和逃跑之间左右为难,最终选择了将唐某的尸体埋入地下,后来饶某给唐某报了失踪,并在三年后嫁给了苏某。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13年后,当工人在挖掘蓄水池时,意外发现了唐某的骸骨。后经鉴定和比对,警方确定了唐某已经遇害,并锁定了嫌疑人苏某和饶某。
面对警方的审讯,苏某和饶某一开始还试图狡辩,声称他们只是与唐某发生了争执,并没有杀害唐某。然而民警的侦查手段是何等高明,很快就找出了苏某与饶某的破绽。
最终,苏某与饶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苏某表示是唐某先动手打人的,自己只是防卫过当。
那苏某与饶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苏某的确不是主动去找唐某麻烦的,而是唐某主动找上门的。
但是当时饶某还没有离婚,苏某与饶某在一起本就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因此,苏某和饶某对于矛盾的激化存在一定的过错。
其次,唐某先动手打苏某,苏某可以基于防卫的目的进行反击,但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需要看防卫的手段与结果。
按照《正当防卫指导意见》的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如果出现明显过激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而这个明显过激的行为,一般来说是因防卫行为导致他人受到重大损害,包含了致人重伤以及致人死亡。
本案中,苏某在与唐某的争斗中,勒住了唐某的脖子,当时唐某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可是苏某却不松手越勒越紧,而饶某帮忙将唐某的头部按住,这两个行为直接导致了唐某死亡。
因此,苏某的行为明显的是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苏某与饶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苏某在勒住唐某的脖子时,唐某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苏某明知其已经不会给自己造成威胁,仍用力勒紧唐某的脖子。
这说明苏某在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唐某死亡,却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苏某的行为肯定构成故意 杀人罪。而饶某从旁协助,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且系从犯。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的最高可处死刑。但是由于本案是因为婚恋纠纷以及家庭纠纷引发的矛盾,所以在适用死刑时,要极为慎重。
此外,在案件水落石出后,苏某和饶某向唐某的家人道了歉,并且取得了谅解。
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因此,既然唐某的家属都对苏某和饶某进行了谅解,法院也不可能无视这个来重判苏某和饶某。
最终,法院决定对苏某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饶某处有期徒刑15年。
最后,美好的婚姻家庭是需要夫妻双方相互信任,共同建立的,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法律也是准予离婚的,以后各自安好,但婚内出轨的行为,这不仅有违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是违背了社会公德,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予以谴责。
同时,作为成年人,在处理任何纠纷时,都不宜冲动,要学会冷静,否则后果谁也无法预料。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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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必须偿命!更何况是奸夫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