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结识的感情也敢当真!”浙江杭州,女护士到KTV玩时结识在此工作的男友,双

雪峰说法 2025-01-14 12:49:13

“KTV结识的感情也敢当真!”浙江杭州,女护士到KTV玩时结识在此工作的男友,双方恋爱期间,女子订购一块11.1万元的名表,并直接邮寄给对方,不料男方收到手表后不到2个月,双方感情就宣告破裂,双方争执中手表损坏,女子以2万元变卖后,起诉要求男子返还9.1万元,案子历经两审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杭州中院)

魏娟家住江苏南京,在浙江杭州当护士,比卢涛大整整5岁,一次到KTV娱乐时,认识在此工作的卢涛,双方很快发展成男女朋友。

两人共交往2年多,期间感情甚浓,经常互赠礼物,魏娟于5月11日,支付定金5000元订购劳力士绿水鬼手表一只,5月18日,魏娟向江某支付尾款106000元。

后经魏娟要求,江某将手表寄送给卢涛,可万万没想到,此后不到2个月,双方感情就宣告破裂,7月10日,魏娟在微信中向卢涛提出归还手表。

卢涛表示魏娟归还其5000元后会归还手表,但魏娟不同意,并于当日赶至卢涛住处,要求卢涛归还手表,双方发生争执后,卢涛将手表摔至地上导致损坏。

魏娟遂向派出所报警,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魏娟将摔坏的手表取回后,以2万元价格出售,后魏娟起诉要求卢涛赔偿损失9.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魏娟主张卢涛赔偿其财产损害损失,但本案双方争议在于案涉财产的所有权。

本案争议的劳力士绿水鬼手表虽为魏娟所购,但一直由卢涛持有,该手表发生损坏时系魏娟要求卢涛归还手表,卢涛不愿归还并摔至地上损坏。

因双方是情侣关系,现魏娟作为主张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就其系将手表借与卢涛使用的事实并未充分举证,从案涉手表订购、交付卢涛的过程及上述购买时间与卢涛生日相近的情况分析,卢涛抗辩是魏娟赠与更符合情理。

但本案赠与行为是基于婚恋关系产生,魏娟为示好而赠与卢涛手表,且该手表较为贵重,双方交往时间不长,魏娟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向卢涛主张返还,符合风俗习惯。

卢涛也在微信中提及,魏娟满足其要求后归还,虽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但卢涛亦有意附条件返还手表,后卢涛在魏娟上门索要手表过程中将该手表摔坏,该行为具有泄愤的故意。

综上,案涉纠纷实质是婚恋财产纠纷,虽魏娟以借用关系主张损害赔偿缺乏依据,但卢涛故意损坏手表后归还魏娟,有违公序良俗,酌定卢涛应向魏娟赔偿3万元。

宣判后,卢涛不服上诉称:

第一,双方虽为恋爱关系,但并未到达谈婚论嫁的地步,也没有类似打算,因此不宜认定为婚恋财产纠纷。

第二,魏娟虽为示好而赠与手表,且该手表较为贵重,但双方交往时间已有2年,不属于交往时间不长,因此魏娟将手表赠与给卢涛后,卢涛拥有完全所有权,不应当受到关系是否破裂的影响,魏娟向卢涛要求返还不符合一般的风俗习惯,也不符合民法典第663条中撤销赠与的情形。

第三,魏娟与卢涛之间关于返还手表并未达成一致,因此不能视为承诺。

第四,卢涛将手表摔在地上,是因为魏娟当时将卢涛堵在门口,卢涛不愿归还手表又急于出门,卢涛作为00后,本身社会经验不足,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形,在当时的情形下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处理该问题,并非出于泄愤目的。

综上,魏娟对于赠与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有合理预期,卢涛也应对自己的所有权有所信赖,即使认为卢涛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给魏娟补偿,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也过高。

魏娟答辩称:

首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卢涛在一审中提出的证据,并未直接证明魏娟已将该手表赠与给卢涛,尚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反过来,魏娟作为购买方,对手表有完全的处分权,当时出于维护双方感情的目的,将手表借给卢涛佩戴,在双方分手后要求归还符合常理和公序良俗。

其次,即便认定为赠与行为,手表金额明显超出小额赠予范畴,手表购买价格为11.1万元,与魏娟收入相比,已属于贵重物品,且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并未有互相频繁的高额转账。

手表价格如此高,恰好表明魏娟是为了双方的关系能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出于婚恋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感情破裂条件不成,魏娟有理由要求卢涛退还该手表。

最后,卢涛摔坏手表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后果,根据公平原则,魏娟有权要求卢涛赔偿。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卢涛与魏娟是恋爱关系,一审认为魏娟系将案涉手表赠与卢涛并无不当,但案涉手表金额较大,属于超出交往正常开支范畴。

手表的实际交付时间与两人分手时间亦仅间隔2个月,魏娟向卢涛主张返还价值贵重的手表并不违背常情常理,且在卢涛上门向魏娟要求归还手表时,卢涛亦有意附条件返还。

基于此,卢涛应就其摔坏手表再行归还的行为向魏娟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婚恋纠纷性质、公序良俗原则和一般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卢涛赔偿魏娟3万元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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