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与一公职人员恋爱,并在上班期间与对方3次开房,而后见对方又自称“未婚单身”撩自己的女同事,质问对方,怎料被对方以不合适分手。女子耿耿于怀,数月后偶然发现对方已经结婚还有个7岁的儿子,不愿意了,直接向当地监察部门投诉。目前,纪委回应已给予政务记大过处理!(来源:澎湃新闻)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普通人是不是叫重婚?”“不应该是诈骗吗?”“这样的人不开除留着何用!”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1、涉事男子的行为刑不刑?
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诈骗的对象特指财物,即骗财。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谎称单身欺骗女性,目的并不是骗财,而是骗色,自然不构成诈骗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重婚、结婚是指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的事实婚姻。
具体到本案,涉事男子虽然已婚,但是与其他婚外女性之间并不存在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自然也不构成重婚罪。
此外,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这里的妇女意愿是指性意愿。
具体到本案,虽然涉事男子骗女方与自己发生了关系,女方对于涉事男子婚姻状态存在错误认知,但是对与涉事男子发生关系本身并没有错误认识,因而涉事男子也不构成强奸罪。
2、涉事男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是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涉事男子为人夫为人父,却在婚内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很显然有违公序良俗。
3、涉事男子的行为也有违职业道德!
如果涉事男子并不是公职人员,受害女子遇到这种事情,或许只能认栽。
但是涉事男子是公职人员,就不一样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也正是因此,遇到这样的事情,受害女子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
4、最后,当地纪委对涉事男子作出记大过的处分。有人说太轻了,这样的人就应该直接开除!
应当注意的是,何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中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并没有相关的解释予以明确,相关单位给予涉事男子记大过的处分并没有任何问题。
在此也希望,涉事男子能够珍惜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忘初心!对得起家人、组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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