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男子刘浩与女子林晓相识仅两个月,便火速同居。不久,两人便订了婚,刘浩给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6 11:05:35

广西南宁,男子刘浩与女子林晓相识仅两个月,便火速同居。不久,两人便订了婚,刘浩给了林晓6.6万元彩礼,还帮她还了73000元房贷。然而,当他们两次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都因刘浩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而失败。最终,两人分手,林晓同意返还10万元,但刘浩却坚持要求返还1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刘浩一纸诉状将林晓告上了法庭。

(来源:环球网)

刘浩和林晓的相识,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的,当时刘浩就被林晓那甜美的笑容和温柔的气质深深吸引了。

而林晓呢,也被刘浩的幽默风趣和成熟稳重所打动。就这样,两人一拍即合,迅速坠入了爱河。

没过多久,两人就同居了。刘浩对林晓那是百依百顺,要什么给什么。林晓也觉得自己找到了真爱,对刘浩是听命是从的。不久,两人便决定订婚。

订婚那天,刘浩风风光光地给了林晓6.6万元彩礼,还主动帮她还了73000元的房贷。林晓感动得热泪盈眶,觉得自己终于找到了一个可以依靠的男人。

然而,好景不长。当他们兴冲冲地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却被告知刘浩还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

林晓当时就懵了,她怎么也没想到刘浩竟然还没离婚。刘浩,也是一脸尴尬,他解释说自己正在和前妻协商离婚事宜,只是还没办妥。

林晓虽然心里不舒服,但看在刘浩对自己这么好的份上,还是选择了原谅。

可是,没过多久,两人又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吵。这次争吵之后,两人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林晓开始怀疑刘浩对自己的感情是否真诚,而刘浩也觉得林晓不够理解自己。就这样,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僵,最终走到了分手的地步。

分手时,林晓主动提出返还刘浩10万元。她觉得自己虽然和刘浩有过一段感情,但毕竟没有登记结婚,而且刘浩还帮自己还了房贷,自己应该有所表示。

然而,刘浩却不同意,他坚持要求林晓返还12万元。他说自己给林晓的彩礼是6.6万元,帮她还的房贷是73000元,一共是13.9万元,扣除两人共同生活的开销,林晓至少应该返还12万元。

双方争执不下,刘浩一气之下将林晓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刘浩觉得自己委屈极了,他给了林晓那么多彩礼和房贷垫付款,现在两人分手了,林晓却不肯全部返还。

而林晓呢,也觉得自己很无辜。她说自己并没有过错,是刘浩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和自己订婚同居,现在分手了却来怪自己。

调查过程中,发现刘浩确实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和林晓订婚同居,并且给了林晓彩礼和房贷垫付款。

而林晓呢,在得知刘浩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和他在一起,并接受了他的彩礼和房贷垫付款。双方的行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刘浩和林晓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浩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和林晓订婚同居,虽然没有构成法律上的重婚,但他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的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

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以及《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在本案中,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浩有权要求林晓返还彩礼。

林晓在明知刘浩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依然选择和他在一起,并接受了他的彩礼和房贷垫付款。她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二、彩礼和房贷垫付款的返还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浩有权要求林晓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多少,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对于刘浩帮林晓支付的73000元房贷垫付款,由于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且该款项属于刘浩的个人财产,因此林晓应当全部返还给刘浩。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林晓返还37000元彩礼和73000元房贷垫付款给刘浩。(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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