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才知道丈夫的好?陕西,女子找前夫复婚,前夫不同意,前夫父亲也不管,女子便带着两个子女到前夫家中喝“敌敌畏”自杀,后来因为抢救及时,三人保住了性命,但法院要追究女子的刑事责任,女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红星新闻) 女子周某和赵某曾是夫妻关系,他们两人有一个8岁的女儿,一个4岁的儿子,原本日子过得挺好的,但周某觉得这不是她想要的生活。 2023年,周某和赵某到当地的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周某抚养,儿子由赵某抚养。 走出民政局之际,周某觉得自己解脱了,从今以后天高任鸟飞,海阔任鱼跃。 或许是因为没有地方去,周某和赵某离婚后,仍然住在赵某家里,此时的周某发现,赵某对她和以前完全不同了,又想和赵某复婚。 事发前一天,周某再一次问赵某,问他是不是不想复婚了? 赵某回答得很干脆,说不想。 晚上回到家,周某将离婚的情况告诉了赵某父亲,希望父亲可以站出来,让赵某和她复婚,没想赵某父亲拒绝了,说不管他们的事情,他只关心孙子归谁。 次日,周某向她的保温杯盖里,倒入她准备的“敌敌畏”,然后加入红糖水,后来想到自己死后没人照顾女儿、儿子,又让4岁的儿子和8岁的女儿喝。 周某女儿说:
妈妈先往杯子里倒了些药,还加了些红糖水,跟弟弟说是饮料让他喝。 弟弟喝了一小口,然后就哭,说肚子疼,还拉在了床上。后来妈妈让我也喝,我用嘴唇抿了一下,“感觉有股马克笔的味道,假装喝了一口然后就吐了” 周某女儿说,妈妈给她和弟弟喝药之前,对她说过“我们一起走”。 赵某发现周某及两个孩子中毒后,脸色大变,立即将他们送医抢救。 经鉴定,两个孩子的静脉血液等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 周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自己喝“敌敌畏”,法律不予评价,她让两个孩子喝“敌敌畏”应该如何定性? 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构造采取的主流观点,被称为四要件论,具体是说犯罪的成立包括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具体到本案,要看周某犯罪的客体是什么,主体是谁,客观和主观相结合,主客观一致原则。 根据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犯罪论,犯罪构成由“不法”和“责任”组成。 “不法”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即上述客观标准意义上的“不法”。 “责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要件,比如未满12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相比于传统的四要件,两阶层犯罪论更简单,意思是看周某的主观想法和客观做法和刑法哪一条的规定相符。 从周某对女儿说“我们一起走”,周某说的自己喝下后,想到自己死后无人照顾女儿、儿子,又让女儿、儿子喝。 这说明周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除了主观之外,还要看周某客观上做了什么,才能完成对周某的定罪量刑。 注意,如果周某给孩子喝的就是单纯的红糖水,即便她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的周某客观上给孩子喝的是“敌敌畏”,“敌敌畏”可以达到致死的效果(这点很重要)。
且两个孩子的静脉血液等检材中均检出“敌敌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周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周某“欲达目的而不能”,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周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取得了赵某的谅解,以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周某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了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对此,有网友说,丈夫不愿意复婚是对的,这种极端的人,就是个未定时的炸弹。轻判三年,应该是丈夫看在孩子的情面,出谅解书了。 您怎么看?
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闯进来。
日子还长着呢。等她出狱后,后续更精彩。
离晚了
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