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无处可去,就离婚不离家,1年后,她想复婚,可前夫不

生活中的父与子 2025-01-17 09:18:40

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无处可去,就离婚不离家,1年后,她想复婚,可前夫不同意,觉得自己潇洒又自由女子照样给他看孩子做饭,女子让公公给她做主,公公却说他不管,他只在乎孙子孙女,女子一生气想不开喝了敌敌畏,怕孩子自己走了,孩子没妈疼,她就在红糖水里加上敌敌畏,哄着8岁女儿和4岁儿子喝下,娘仨被救下来,女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周某一冲动,跟丈夫赵某离婚了,离完婚她才意识到,自己无处可去,也放不下孩子,所以,她厚着脸皮离婚不离家。

周某就等前夫跟自己服个软,他们好破镜重圆,可她照样给他伺候孩子,洗衣做饭,却没等来前夫的态度。

她也想明白了,跟谁过都不如跟前夫,毕竟他们是结发夫妻,还有一双儿女,不藏心眼。

于是,她决定主动一点提出复婚,她以为给前夫一个台阶下,他巴不得复婚。

没想到,丈夫一口回绝,在赵某看来,此时的状态最好,虽然离婚了,还周某还给自己看孩子料理家务,同时,他又自由又潇洒。

周某尴尬不已,她很生气,就去找前公公,让他给自己做主。

没想到,前公公心里眼里都是孙子孙女,他压根不在乎儿子和前儿媳是否复婚,他们以前经常吵架,把日子过得鸡飞狗跳的,让他不胜其烦。

他觉得日子能过就过,不能过别勉强,只要孙子孙女留在他身边就行他才不操心其他的呢!

周某这才发现,赵某把她当免费保姆,前公公也不主持公道。

周某怒火中烧,一生气就想不开,一想不开,就走了极端。

她买来敌敌畏,脑袋一热就喝了,喝完看到一双儿女,觉得他们一个8岁一个4岁,从此没妈太可怜了。

你想呀,如果她走了,赵某一定会再婚,那两个娃就有了后妈,有后妈就有后爹,还能有好日子过吗?

周某决定带儿女一起走,于是,她在红糖水里加上敌敌畏,哄着儿女喝下来。

赵某回家,看到娘仨昏迷不醒,赶紧把她们送到医院抢救,因为送医及时,她们都转危为安,可周某却因为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虽然周某赔偿赵某30000元,也取得了他的谅解,但她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因一时气愤,意图通过服用敌敌畏自杀,并决定将儿女一同带走,实施了向红糖水中加入敌敌畏并哄骗儿女喝下的行为。

尽管她主观上可能并不是积极追求儿女的死亡结果,但这种行为已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对此持有故意心态。

因此,周某的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虽然周某实施了足以导致儿女死亡的行为,但幸运的是,由于赵某及时发现并送医抢救,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周某的行为并没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外部因素,赵某的及时发现和抢救才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周某不能享受犯罪中止的处罚减免。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周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她可能会享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由于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没提及她有自首等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并没考虑此方面的从轻或减轻因素。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周某因一时冲动和情绪失控,走上了极端的道路,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还险些剥夺了无辜孩子的生命,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和违法的。

婚姻关系的破裂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冷静理性地处理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

周某试图通过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不仅无法挽回婚姻,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更深的困境,也给孩子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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