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难当!陕西,男子带女友来到出租房,合租的室友为了给他们腾出空间,主动去宾馆居

上瓦州杭 2025-01-17 22:10:30

好人难当!陕西,男子带女友来到出租房,合租的室友为了给他们腾出空间,主动去宾馆居住。没想到,等室友再次回到出租房时,男子的女友不仅没走,还光着身子躺在床上。被看光后,男子的女友报了警。可警方认为,室友的行为并无恶意,且中间存在误会,于是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可男子的女友觉得亏大了,将室友告上法庭,索要精神损失费50000元!法院却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陕西兴平法院)

据悉,陈某与王某是室友关系,两人为了节省租金,共同租了一个出租房。

后王某谈了女朋友刘某,两人经常来到出租房谈情说爱,陈某待的不自在,每次王某带着刘某回来,陈某都会主动离开。

事发时,王某再次带着刘某来到出租房内,王某并对陈某使了一个眼色,陈某秒懂,于是离开出租屋,在宾馆内休息。

约摸着时间,陈某感觉刘某应该离开了,于是便返回到出租屋。

没想到,等陈某打开房门,赫然发现刘某不仅没有走,还光着身子躺在床上。

刘某大喊大叫,又羞又气,竟然打电话报了警,理由是自己被偷看了。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陈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完情况后,民警认为陈某主观上并没有偷看的故意,且中间存在误会,并没有对陈某做出处罚。

可是刘某依旧对此事耿耿于怀,精神压力也大,甚至还看了心理医生,于是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提出以下理由:

陈某没有敲门的前提前,直接进入出租屋当中,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并对刘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刘某被陈某看光,该事实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证实,且陈某也承认,故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陈某辩称:

对于侵犯刘某隐私权的问题,陈某表示自己主观上并没有恶意。该出租屋陈某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刘某明知男友与陈某合租,陈某有可能会突然回家,却没有保护好自己,自身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被侵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关于刘某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的问题,陈某并不认可。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该承担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未经同意进入房间内,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该事情清楚,且得到公安机关的证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某没有进行确认之前,就认为刘某已经离开,自身存在过错,故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查明,刘某被侵犯隐私权后,精神受到一定的刺激,并花费2000元进行了心理疏导,该事实清楚,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酌情赔偿刘某3000元精神抚慰金。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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