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男子和2个朋友将一刚认识的女网友灌醉,而后带至一酒店开房,与女网友发生关系后,便离开。次日一早,男子觉得心慌再次返回酒店,结果发现女网友身体冰凉、无呼吸脉搏,连忙拨打120,悲剧的是,经诊断女网友已经死亡。事后,男子及2名朋友获刑并被判连带赔偿女网友家属4.1万余丧葬费。由于酒店没有如实登记信息,还帮男子将女网友抬进房间,女网友家属难以释怀,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向酒店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01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据悉,4年前,男子祝某在网上与曹某结识,并相约线下见面吃饭。
见面的头一天晚上,祝某和朋友包某、赵某、高某组建了一个微信群,邀请包某、赵某、高某和自己一起与曹某喝酒,期间还让包某拿几瓶酒,并发消息说“爷叫内女的太能喝,你们就给爷往断片喝!”
赵某回复说“不存在,明天上班,点到为止”,
祝某又说“不行,我想睡”,表示其想与曹某发生关系。
事发当天晚上,祝某又邀请了一名朋友,与曹某5人饮用了近6瓶白酒,导致曹某严重醉酒。
曹某醉酒后,祝某在赵某、高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将醉酒的曹某背出饭店,而后乘坐出租车将曹某带到一酒店,办理入住登记后,与酒店大堂经理一起将曹某抬入房间。
随后不久,祝某下楼购买计生用品,返回房间后与醉酒的曹某发生了关系,而后离开酒店回家中休息。
次日一早,祝某感觉心慌,又返回酒店房间,结果发现曹某头面部有大量呕吐物,使用湿毛巾为曹某擦拭过程中发现曹某身体冰凉、无呼吸脉搏,遂拨打120救护电话。
医务人员赶到后对曹某进行检查,诊断其已经死亡。祝某又拨打了报警电话,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又经法医鉴定,曹某心血检测乙醇含量高达615.3mg/100ml,已超过中毒致死血浓度,系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事后,由于祝某违背妇女意志,在曹某醉酒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曹某发生关系,被法院判处强奸罪!
祝某的朋友包某、赵某因明知祝某准备在曹某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而与曹某一同大量饮酒,致曹某严重醉酒,为祝某犯罪提供帮助,被以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由于曹某的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祝某、包某、赵某连带赔偿4.1万元丧葬费,因曹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予以驳回。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家属耿耿于怀,认为事发当天,祝某谎称自己是警察,酒店怕得罪其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要求祝某、曹某出示身份证,违法为祝某、曹某办理了入住手续,同时在明知道曹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提醒、建议随行人员拨打120急救或送医院救治,主动帮助祝某将无意识的曹某抬进封闭的房间,事后也没有再次查看、询问曹某的情况,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已经精神抚慰金共计101万余元。
面对曹某家属的控诉,酒店辩称,第一、曹某家属主张的丧葬费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由祝某、包某、赵某承担。
第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曹某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曾主张死亡赔偿金,未被支持,本案也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曹某的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死亡,与酒店无因果关系,死亡地点为酒店房间内,该场所不属于公共场所,酒店房间内任何设施无异常现象,仅通过观察,酒店的工作人员无法对曹某的状态作出判断进而得出需要报警或者拨打急救电话的结论,为祝某开房并协助祝某将曹某送至房间不存在过错,该协助行为是服务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酒店已经尽到安保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这样判!
法院认为,民事侵权赔偿为补偿性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适用填平原则,全部赔偿后果即为填平。
刑事案件中就曹某家属遭受的丧葬费的全部损失已经认定赔偿主体为祝某、包某、赵某,曹某家属在本案中再次主张丧葬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曹某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即本案)的处理应保持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均不包含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故曹某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亦不能获得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曹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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