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离职8个月后索要隐形加班费用! 近日,海南一中院审理一起离职后因加班费用而引起的纠纷。王某于2020年8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2023年4月9日,王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2023年12月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经该劳动仲裁委审理,确认王某与某公司对以下事实无争议:王某与该公司项目总经理、总账会计、人事、物资负责人等人,在2020年8月22日至2023年4月10日期间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沟通发送相关统计报表的情况。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公司向王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8元。王某不服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加班费4881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5039.08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