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对夫妇因过节外出吃烤肉,二人当餐消费151.5元。丈夫去结账,店员称:过节吃饭有优惠。可当夫妻二人拿到账单才发现,没有便宜也就算了,还被反向抹零,多收自己5毛钱!
恰好这天过节,刘佳佳夫妻俩就想出去感受一下过节的气氛,两人一拍即合,决定晚上不在家开火做饭,出去找一家饭店吃烤肉。 两人找了一家比较喜欢的饭店后,就开始点菜,等着上菜之后好好搓一顿。看着喜欢的菜品,一个接着一个的上来,烤盘上的肉被烤得滋滋冒油,瞬间食欲大增。
一顿下来,两人吃得也是不亦乐乎,酒足饭饱之后,刘佳佳就让丈夫去结账。在结账的时候,店员还专门跟刘佳佳的丈夫说:您好,先生,今天过节,所有到店吃饭的顾客均有优惠。 还告知他今天的消费金额为152元。刘佳佳的丈夫直接结了账,并接过账单。刘佳佳的丈夫心想:店员都说了今天有优惠,那就看看账单,到底比平时便宜了多少钱。
可他拿起账单一看,瞬间懵圈了,因为他看到店家并没有给他便宜,反而还多收他们5毛钱。 刘佳佳丈夫甚至已经开始自我怀疑:难道是我的眼睛出问题了? 扭头就把账单拿给了刘佳佳,还说:你看一下账单,看看店家到底给优惠了多少钱。可刘佳佳接过账单一看,他们当餐消费是151.5元,优惠完之后收了152元。
一看这样的账单,夫妻俩都觉得店家简直就是来搞笑的,没有便宜也就算了,还反向抹零多收了钱。 夫妻俩觉得,这还是他们查看了一下账单,如果其他顾客听到优惠不看账单,岂不是就要上当受骗了? 刘佳佳和丈夫一起找到店员,提出他们的质疑:不是说有优惠吗?为什么优惠完之后,还多收了5毛钱呢?
店员却说:收银系统都是按照四舍五入来收费的,我们家的结账方式一直是这样,机打出来的肯定不会有问题。 刘佳佳听完,就觉得气不打一处来,嘴上说着给顾客优惠,结果偷摸的多收钱,这是自己及时发现了,如果没有看到,自己可不就吃亏了。 虽说5毛钱,也没多少,但是店家的行为就让人喜欢不起来,这不就是妥妥的欺骗消费者吗?
而其他店员也站在一旁,没有一个人觉得有歉意,甚至还觉得是他们过于计较,甚至还有店员说:不就多收了你5毛钱,至于吗? 听见这话,刘佳佳立马要求要饭店的负责人出来,给自己一个说法。这时,过来一个年轻小伙,一看两人正在用手机记录,立马向两人解释起来。
小伙说:实在不好意思,专门收银的店员恰好没在,就让其他店员来代替收费,因为对收银系统不太熟悉,所以,才把您的消费金额给四舍五入了,现在就给您退差价。 刘佳佳直接拒绝了年轻小伙提出的退差价方案,还表示:后续会把这件事投诉到相关部门。
1、饭店反向抹零,其行为构成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刘佳佳丈夫在结账时,店员只说明了过节吃饭有优惠,却没有明确告知他,当餐费用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进行收费。 在他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多收了5毛钱。饭店反向抹零的行为,侵犯了刘佳佳夫妻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饭店在结账时反向抹零,其行为构成违法。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也就是说,刘佳佳当餐消费了多少钱,饭店就应该按照实际消费金额去收费。而不是在实际消费金额之外加价收费。 饭店在刘佳佳夫妻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多收取5毛,而这5毛钱就属于未标明的费用,饭店的反向抹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3、饭店应当受到一定处罚。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刘佳佳和丈夫到饭店吃饭,双方之间就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去履行自己的义务,饭店在结账时,反向抹零多收钱,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
店家虽然只是多收了刘佳佳夫妻5毛钱,但反向抹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应当责令整改,并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刘佳佳夫妻及时发现店家的违法行为,才能及时止损,之所以会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是为了让店家受到相应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存在错误。
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避免被这样的不良商家侵犯。刘佳佳的行为值得点赞!·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