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把豪宅出租给他人,一个月租金8000元。到期后对方想续租,租金

大白啊 2025-01-18 21:52:15

浙江杭州,一名女子把豪宅出租给他人,一个月租金8000元。到期后对方想续租,租金却涨到一个月1万。涨租后不久对方就不告而别。女子事后发现房子有损坏,向对方索赔。未曾想,对方拒绝赔偿还报了警!

姜果果由于工作原因常年居住北京,回杭州的次数很少,就想把杭州的房子转租出去。她的这套房子价值300万,通过中间人介绍租给了罗潇,每个月的房租是8000元。

自从租房开始,两个人也逐渐熟悉起来,关系也是越来越好。很快,两人签订的租房时间就到了,罗潇便提出要续租。 考虑到两个人的关系已经非常熟了,姜果果二话没说就答应了罗潇,两人也没有再去找中间人,继续签租房合同。

本来罗潇还挺感激,可没想到续租之后,姜果果把房租涨到了每个月1万块钱。这让她心里很不舒服,可碍于面子,她也没有说出自己的不满。 应该是因为姜果果涨了房租,让罗潇心中有了芥蒂,还没多久就跟姜果果提出,最近手头有些紧,房租要缓一缓才能转给她,姜果果非常爽快就答应了罗潇的要求。

眼看已经过去很长时间,罗潇都没有再提过交房租的事,姜果果就催了几次,可罗潇并未把房租交上,之后也催过几次,但依旧没有给自己交房租。 直到管家联系了她之后才得知,罗潇早就搬走了。姜果果这才急忙赶回去了解情况。当她打开房门的一瞬间,直接就愣在了门外。 万万没想到,自己还没怎么住的房子,却被糟蹋成这样。自己花4万块钱买回来的床和床垫上,有多处尿渍。

5万多买回来的沙发,已经脏的不像样子,还皱皱巴巴的,看着自己心爱的家具变成这样,可把她心疼坏了! 再看看浴室内的灯,和马桶上的感应器,都已经被损坏。姜果果只好找人进行维修和清理,而修理费和清洁费,就花了1万块钱左右。 本来房子一直是罗潇租住,姜果果便想找到罗潇商量赔偿的事情,可多次尝试,也没有联系上她。

对于姜果果的说法,罗潇并不认同,她表示:自己租住期间的租金已经付清,自己租住的时间不到22个月,共计转给姜果果21.28万,自己还保留着转账记录。 先不说房子的这就属于正常情况,光是房子的租金这么高,就应该考虑到房子有正常的损耗。而且自己搬来这里的时候,房间内的很多东西就存在问题。

只是自己看了还能凑合使用,就没有跟她说。床垫上有尿,因为平时铺着床单自己看不到下面。 再说了,床单上有尿渍,也不能说是我们家孩子留下的,我们家小孩儿晚上睡觉都会穿纸尿裤,白天也知道说。 这些尿渍很有可能是姜果果之前养的小狗弄上去的。毕竟自己搬来的时候,一床被子上已经有尿渍了。

罗潇还表示:姜果果为了找到她,不仅把她的隐私信息散布的到处都是,而且还不停地联系她,几乎24小时不停歇,已经干扰到她的正常生活。 对于姜果果的做法,罗潇已经忍无可忍,已经上报给警方处理。

1、罗潇在姜果果提出续租后不告而别,其行为属于违约吗? 《民法典》第七百·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房子到期之后,罗潇提出要续租,姜果果也表示同意,但两人并未签订续租合同,因此,之前的租房合同继续有效,而租赁期为不定期。 在此期间,罗潇和姜果果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所以罗潇从姜果果的房子搬走,不属于违约,但是于情于理,罗潇离开时都应该知会姜果果一下,不告而别的行为有些欠妥。

2、对于姜果果提出的房屋维修费和清理费,罗潇应当赔偿吗?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如果真如罗潇所说,在她搬进去之前,很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损坏,罗潇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是在合理期限内时使用,出现的正常损坏,姜果果需要履行维修义务,如果罗潇自行维修,费用应当由姜果果承担。 罗潇在租住期间,应当尽到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如果房间内的损坏是由罗潇保管不善造成的,罗潇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姜果果将罗潇的隐私信息曝光,还不停骚扰罗潇,该如何定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姜果果将罗潇的个人信息曝光出去,侵犯了罗潇的隐私权。而姜果果在24小时内不停联系罗潇,已经干扰到她的正常生活,加上散步罗潇的隐私信息,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对姜果果进行处罚。·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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