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物业经理带人阻拦小区幼儿园的师生进入,认为幼儿园原先是安排在独栋小楼

大客路看社会 2025-01-18 23:58:55

陕西榆林,一物业经理带人阻拦小区幼儿园的师生进入,认为幼儿园原先是安排在独栋小楼,后被开发商放在了商铺下面,且未通过消防和竣工验收,这存在安全隐患。可谁知物业经理的行为竟被认定为寻衅滋事,还因此获刑1年5个月。物业经理不服,认为自己并没有错,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来源:齐鲁壹点)   此事要追溯到2015年,当时小区的开发商是物业经理李某的岳父柳某,而柳某有个合伙人尤某,二人一起开发了涉事小区。后来因为经济纠纷,柳某和尤某闹得不可开交。

涉事小区本来规划了一个幼儿园,地址也选定了,在零号独栋小楼。可尤某却未经同意,擅自将幼儿园地址给改了,改到了小区1号商住楼的底层商铺。

柳某认为,利用商铺做成幼儿园十分不安全,且未通过消防和竣工验收,于是他带着女婿李某多次向主管部门反映这个问题,但并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无奈之下,李某便带人强行阻拦师生们进入幼儿园。

可这一举动立即引起了纠纷,甚至发展成为集体肢体冲突事件。警方多次出警协调,但考虑到这是民事纠纷,所以建议双方去法院处理。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越来越深,李某仍为了阻止幼儿园开办,直接把幼儿园大门给锁了起来。

2023年底,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逮捕,并于2024年2月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李某坚决否认自己的罪行,他表示自己之所以会这么做,是因为幼儿园设在商铺里的确存在安全隐患,自己作为物业经理,有责任维护小区和孩子们的安全。

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站在他这一边。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的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这一结果让李某非常不满,所以决定提起上诉。

柳某对此也耿耿于怀,他认为这是自己与尤某的纠纷,不该牵扯到李某,而且幼儿园设立在商铺地下存在安全隐患,根本不应该开办。

那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幼儿园的建设必须要通过消防验收。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由此可见,未经消防验收的幼儿园显然不能正常投入使用。

但是柳某与李某反映了此事后,有关部门却毫无回应,这就有点耐人寻味了。

不过,柳某作为开发商之一,自然有权进行阻止幼儿园的开办。

但是李某只是物业公司的经理,其虽然有权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但这个管理的权限是有限制的,其不能通过暴力手段解决纠纷问题。

但是李某带人锁了幼儿园大门,不让师生们进入,甚至还与人在幼儿园门口发生肢体冲突,这显然是不对的。

其次,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李某在幼儿园门口带人阻拦幼儿园开办,甚至发生肢体冲突,这的确扰乱了公共秩序。

因此,一审法院以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已经算是轻的了。

目前,李某虽然已经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改判无罪。

如果二审真的判了无罪,那李某就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有网友表示,既然幼儿园存在安全隐患,为何还让开办?物业公司有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所以经理的行为没有错,万一出事了谁担责?

但也有网友认为,物业经理的确多管闲事了,这就算出了事也是开发商的责任,谁把幼儿园挪到商铺下面的就追责谁就行了,这一闹反而把自己闹犯罪了,不值得。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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