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62岁大爷疾病缠身,子女却对他不管不顾,全靠保姆悉心照顾。大爷对女子无比失望,便写下字据,表示自己去世后房产和银行存款都留给保姆。谁知,保姆刚给大爷办完丧事,其子女就冒出来闹事。保姆怒怼:床前不尽孝,死后来争遗产,哪来的脸?并将大爷子女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62岁的郭大爷望着空荡荡的家,心里一阵酸楚。 他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脑梗、高血压等多种疾病让他痛不欲生,儿女却都不管不顾,没有一个人接他一起生活,就连平时也不回家看望。 郭大爷越想难过,流下两行浑浊的眼泪。他含辛茹苦地把儿女拉扯大,供他们上大学,看他们一个个成家立业,本以为晚年能享享清福,却没想到,却如此凄凉。 好在,还有保姆李秀梅,一直陪在他身边,照顾他的衣食起居。 李秀梅伺候对郭大爷已经好几年了,她无微不至,无论是做饭洗衣,还是端茶倒水,都做得井井有条。她还会经常陪郭大爷聊天,听他诉说心里的苦闷。 在郭大爷心里,李秀梅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保姆她更像是自己的亲人。 于是,出于对子女的失望和对李秀梅的感激,郭大爷在2019年写下了一份字据,明确表示:本人因多年生病,无人照顾,李秀梅长期帮助我。我去世后,愿把一切房产和银行卡等财产交给李秀梅使用和处理,请有关部门给予批准办理。 其后,郭大爷将该字据和银行存折、房产证等都交由李秀梅保管。 两年后,郭大爷又买了一套房子,然而,世事无常,还没搬进新家,郭大爷因小脑梗死离世。 李秀梅为郭大爷办理了后事,这时,郭大爷的子女们突然冒了出来,他们自然不愿意让钱财落入保姆李秀梅的口袋。 李秀梅看着郭大爷子女,非常气愤,她拿出那份字据:“郭大爷在世时亲笔写的,他明确表示要把财产交给我。你们在他生前不尽孝,现在却跑来争遗产,哪有这个道理!” 但郭大爷子女就是不愿意,还猜测父亲肯定是受了保姆蛊惑,才写着这样的字据,不然哪个正常人不把财产给自己孩子,会给一个保姆。 无奈之下,李秀梅将郭大爷子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郭大爷所立字据有效,相关存款及房屋归自己所有。 对于此事,法院会支持李秀梅吗? 郭大爷只留下的这张字据,李秀梅认为是遗嘱,郭大爷的子女不认为这是遗嘱。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郭大爷并不懂法律规定,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写了一张字据,上面没有“遗嘱”两个字,内容也不完全符合遗嘱的规定。 保姆李秀梅按照郭大爷的意思,要继承遗产,但郭大爷的子女认为这不是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法定继承角度而言,遗产应该归郭大爷的子女所有,和保姆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郭大爷的子女争执的焦点。 对于郭大爷的字据,到底能否认定为遗嘱呢?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有严格的法定格式要求,郭大爷的字据没有遗嘱两个字,最对只能算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考虑到李秀梅尽到了抚养义务,法官认为应当给李秀梅分割一部分财产。 从赠与的内容来看,房产归和银行卡归李秀梅所有,但赠与合同并没有约定银行存款的归属,李秀梅拿着银行卡,也知道密码,但不能因此认定存款归李秀梅,因此,法院支持了李秀梅的部分诉讼请求,把房产给了李秀梅。 对于这样的结果,郭大爷的子女不服气,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给出不同的看法。 《民法典》明确规定: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电脑打印,只能用笔书写。 遗嘱人必须在遗嘱末尾亲笔签名。 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并且尽量使用公历。 郭大爷的遗嘱并没有体现遗嘱几个字,也没有注明日期等要素,并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嘱。 按照赠与来看,郭大爷只说了使用和处理,并没有明确表示把房产赠与李秀梅,不动产物权变更也没有,不能认定赠与房产。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错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秀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秀梅给郭大爷养老送终,最终却两手空空,一分钱也没得到。 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海峡都市报—2025.1.15—独居老人将财产赠与保姆?法院判决:赠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