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回老家过春节时,凌晨1时偷开姐姐放在娘家的摩托车出门,并导致91岁横穿

午夜游民 2025-01-19 22:53:21

广东,男子回老家过春节时,凌晨1时偷开姐姐放在娘家的摩托车出门,并导致91岁横穿马路的老阿婆当场死亡。男子赔偿4万元后因事逃逸被判刑并送往监狱服刑。家属将男子及其姐姐告上法庭索赔后,男子承认是偷开、与姐姐无关;姐姐辩称其事前不知情、不存在过错。但法院却判定姐姐赔偿的金额比𦘦事的弟弟还要多。

(来源: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男子罗某与罗女士是亲姐弟关系。虽然罗女士已经结婚生子并与丈夫一家人共同生活,但经常回娘家看望父母。

罗女士为了回娘家时方便出行,购买了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摩托车放在娘家。平时没有其他人使用。

弟弟罗某平时在外务工,临近春节期间,罗某返回老家与父母共同生活。

事发当天凌晨1时许,罗某在父母等人都已经睡着的情况下,拿走放在客厅的车钥匙并驾驶上述摩托车外出接女朋友。

可谁料,罗某驾驶摩托车前往的路上时,却因车速太快导致与横穿马路的许阿婆发生碰撞。

发生激烈碰撞后,罗某自认为,路上没人,不会有人发现,扶起摩托车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且并没有打电话施救。

交警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医护人员确认许阿婆当场死亡。

很快,交警就根据线索将罗某抓获归案。事后交警认定无证驾驶、疲劳驾驶且肇事逃逸的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交警证实,91岁的许阿婆与丈夫杨某共育有五个子女且摩托车并没有买保险。

家属为了向罗某索赔经济损失,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许阿婆的丈夫是残疾人,其日常生活需要许阿婆的扶养。

据此,家属向罗某索赔共计90万余元。

可罗某只赔偿了4万元。最终,罗某被以具有逃逸情节的交通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目前,罗某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因罗某事后只赔偿了4万元,事后家属又将罗某、罗女士,一起告上法庭。

家属的意思很明确,即摩托车是罗女士的,罗女士有管理义务,其因未尽到义务,导致车辆被罗某无证驾驶逃逸,罗女士应当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赔偿家属的经济损失。

罗某答辩称:其开车出门时全家人都在睡觉、没人知道其出门,故姐姐没有责任。

罗女士认为:

1、其不知道罗某会擅自使用摩托车,且其将车钥匙放在自己父母家中没有上锁的柜子里,以供本人回娘家时使用,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2、91岁的许阿婆凌晨不在家睡觉,横穿马路,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这样判:

首先,交通𦘦事逃逸的后果,罗某应当清楚且交警已经认定罗某全责,故对罗女士主张许阿婆也有过错的辩解,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罗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就是该车的投保义务人,其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家属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罗女士主张本次交通事故是弟弟罗某擅自驾驶所致,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罗女士庭审时陈述,车辆是停放在娘家屋里,其对当时发生的情况不清楚,而罗某陈述当时车辆钥匙是放在客厅没有上锁的柜中,其偷偷拿钥匙驾驶摩托车外出。

罗女士将车辆停放在其可控范围之外,对车辆钥匙也未作妥善保管,导致车辆被没有驾驶摩托车资格的罗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故应认定罗女士对其所有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罗女士对其所有的车辆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许阿婆死亡时91岁,家属27万元经济损失属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范围,未超出该赔偿项目18万元的限额,故先由罗女士承担70%即12.6万元,罗某承担30%即5.4万元,

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罗某承担70%即6.2万元,由罗女士承担30%即2.6万元。

综上,法院判定罗某赔偿家属7.6万元(已核减其之前支付的4万元)、罗女士赔偿家属15.2万元、驳回家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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