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女子给孩子办理就餐卡时发现银行卡无缘无故被扣了3100多元,查询才知道卖房后忘记取消电费自动缴费业务,结果替他人交电费近13年,事后女子在电业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找了现任房主,可对方拒不承认女子为其缴了3100躲元的电费。
唐欣发现银行卡最近少了一笔钱,她回想起之前好像也有过这情况,只是当时她没有在意。
一次可能是偶然,可两次她总觉得是不是银行卡哪里出问题了,她不敢耽误,赶紧拿着卡来到银行。
结果一查她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陆陆续续被扣了13年,总共扣了3千多元,而且是缴电费的。
唐欣觉得不可思议,缴电费一直都是家里其他人交的,而且绑定的银行卡也不是她的呀,怎么会扣电费呢?
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她来到电业查询。
她这才知道,原来是当初卖房的时候忘记取消电费自动缴费业务。
她是2006年开通的电费代扣功,2012年卖房的时候忘记代扣电费的事情,所以就没有取消。
而之前电费都是先用后付的,后来电业局统一更改缴费方式,就是先付后用。
唐欣发现现任房主蒋国自从17年7月预存了电费,用完后有欠费,就会从唐欣的卡上扣。
唐欣觉得蒋国应该会发现了这一情况,可他为什么一直不向电业反应呢,她觉得很有可能对方就是想占便宜。
如果是这样的话,唐欣觉得自己去讨要电费估计很困难。
为了能够索要电费比较有保障,唐欣请求电业工作人员跟随她一起去找蒋国,到时候电业工作人员帮忙解释电费的事。
唐欣以为,只要有电业工作人员陪同,到时候向蒋国说明情况,有证据表明自己帮忙缴费了3100元的电费,他应该会把钱归还。
但唐欣没有想到,他们找到蒋国说明情况后,蒋国就是不承认这一回事。
其实,想要知道唐欣是否帮忙蒋国缴了3100多元的电费,可以去银行以及电业查询,摆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举证的一方将承当举证不利后果。
唐欣有了银行以及电业的查询结果,足以证明她确实帮忙蒋国缴了3100多元的电费,蒋国应当归还。
虽然唐欣和电业工作人员已经表示,他们是有证据表明的,唐欣银行卡扣掉的3100多元就是帮蒋国缴电费了。
不管唐欣怎么说,蒋国就是不承认这笔电费,还说即使有也是唐欣自己的错,和他没有关系,他是不会归还这笔钱的。
本来唐欣还想着如果对方愿意归还这笔钱,她多少会有所表示,感谢一下蒋国。
可她没有想到蒋国是如此贪小便宜之人,她决定不给面子,打算要走司法程序要回这笔钱。
唐欣因为忘记取消电费自主缴费业务,导致其无缘无故帮忙蒋国缴了3100多元的电费。
这3100多元的电费,对于蒋国来说属于不当得利,他应当归还给唐欣。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这3100元虽然不是蒋国通过不当手段获得的他人财物,但这笔电费确实是属于不当得利,让唐欣收到损失,因此应当返还。
法律强调了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没有明确说明不返还将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但不管怎样不返还不当得利,有违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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