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女子带着宠物猫乘车,猫咪在车上乱窜,抓伤了司机。司机要求女子赔偿,对方说:“你报警吧。”随后就下车走了。司机花了1200元医药费后,却找不到女子进行赔偿。他想起诉,可连对方的联系方式都没有。于是,司机赶紧把视频发出来,看看有没有网友认识女子,帮他讨要说法 。 素材来源于:民生面对面。
李香养了一只宠物猫,视其为珍宝,每次出门都会带着它。
猫咪在她面前挺乖巧的,所以她并没有把猫猫装到背包里,而是直接抱在怀里就坐车出去。
可是猫咪当天并不那么听话,一直在李香的怀里左窜右窜,十分好动。
司机马伟看到后有点着急了,他说:“你不要让它乱跑。”
李香说:“没关系的,它挺温顺的,不会伤害到你 。”
而马伟说:“它要掉毛啊,你还是把它抱好吧。”
李香听到司机说自己猫猫的不好,于是有点不高兴了,直接来了一句:“掉什么毛呀,我天天抱它都不掉毛。”
马伟也有点不高兴了,说:“要不你重新打一辆车吧。”
李香一边低头玩手机,一边回答:“不行,就坐你的车。”
马伟也没有办法,只能继续朝前开。不过这时猫咪挣脱了李香的双手,直接就在后排左窜右窜。
马伟赶忙说:“你这行吗?你看它都乱跑,到时候伤到人怎么办?”
话音刚落,小猫咪就直接窜到了马伟的身上,最后又蹦到后面去的时候抓伤了他。马伟痛得“哎呀”一声。
李香也很关心地问:“出血没有?出了我赔你。我的猫咪是打了针的,放心,没问题。”
马伟的手刚刚被抓疼了,但是还没有冒出血来,所以就继续往前开。不过在李香要下车的时候,伤口已经有血冒出来了,于是马伟就让李香付钱。
此时李香就变卦了,说:“你报警吧。”然后直接抱着猫就下车了。
后来马伟不放心呀,毕竟是小动物抓伤的,怕真的有感染,于是就去打了防范的针,花了1200元。
现在当事人已经走了,也无法调解。如果起诉对方给钱,马伟又没有对方的任何信息。至少需要有责任主体吧,要不然怎么起诉对方呢?
马伟最后把自己的这段经历发出来,想让网友们帮忙。一是看看能不能有人认识这名女子,帮忙提供她的信息;二是希望网友们帮帮忙,看看有没有什么好办法能够将这1200元给要回来,毕竟是对方的小猫咪给抓伤的。
有人就说带小猫咪出门,它本来就有应激反应,所以本来很乖巧的小猫咪,在陌生的环境当中,就会感到恐慌,会到处乱窜,甚至抓伤别人。
因此,在小猫咪出门的时候,最好还是用包包装好,免得到时候造成不好的后果。
也有人说:“司机是干嘛呢?别人都还没有赔偿你钱,也让你报警了,你为什么就让别人走了呢?你不能不开门,把对方留在车上吗?现在不就让自己处于被动了吗?”
也有人说:“你把对方锁在车内也是违法的,既然这样,你至少可以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再放别人走呀,现在你就是想起诉对方都没有任何信息。”
另外,李香也不讲诚信,分明下车的时候就看到司机的手已经出血了,鉴于这样的情况,按正常都会去打预防针的,她没有付钱就直接走了,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任何时候都不能做损人利己的事情。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
在该事件中,女子作为宠物猫的饲养人,有义务确保猫咪在公共场合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她明知猫咪好动,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如将猫放在猫包内,导致猫咪在车内乱窜抓伤司机,女子明显未尽到饲养人对动物的妥善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2、司机因被猫咪抓伤,产生了1200元的医药费支出,这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虽然此次事件中未提及司机有其他额外损失,但从法律规定角度,如果司机因受伤导致误工,女子还需赔偿相应的误工损失。司机主张的1200元医药费在合理范围内,且有医院票据等作为证据,女子理应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3、女子让司机报警处理,看似是引导合法解决途径,但随后却直接下车离开,导致后续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而司机在未留存女子联系方式的情况下,面临起诉无门的困境。
从法律实践角度,这反映出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流程的认识不足。若司机当时报警,警方可介入调查,协助获取女子身份信息,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调解提供保障。
这也凸显出在日常生活中,当发生涉及人身损害的纠纷时,及时留存证据、获取对方身份信息等关键资料的重要性,否则即便自身权益受损,也会在维权过程中陷入被动。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假不假啊?!现在打车不用手机的么?!为何没有对方的联系电话?
扯犊子编
車上不是有監控嗎?
直接开到警局不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