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定边,男子收取700元后,以会“治病”为由,让女子用红布蒙住双眼并脱去衣裤躺在床上。之后男子用沾满酒的双手在女子身上来回摆弄。女子发现异常后,用脚将男子蹬开并报警。案发后,男子退还700元并赔偿女子的经济损失获得谅解。辩护人认为,是女子自愿脱掉衣裤的,故不构成犯罪。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男子吴某出生于1990年、初中文化、宁夏吴忠人,对外称自己乃是“神官”,可以帮人驱除“身上不干净的东西”。
2024年4月15日15许,女子康某因最近频繁遇上不顺心的事,于是支付700元邀约吴某到其出租屋为其“叫魂”、“看病”。
吴某见到康某后,因见其只有一个人在家,声称康某的身上“粘有不干净的东西”。
康某信以为真,并询问吴某要怎么处理?
吴某谎称,要康某配合其“做法”才能成功。康某当时还没有意识到危险即将来临,并按照吴某的要求脱去衣裤躺在床上。
可康某刚躺下,吴某就用红布蒙住康某的眼睛并在未经康某允许的情况下,脱掉其身上的内衣裤,事后又用沾满酒的双手在康某的身体来回揉搓,用随身携带的毛笔蘸上雅红在康某的身体上画符。
待符干后,吴某又用沾满酒的双手揉搓康某身体隐私部位,并伺机准备侵犯康某。
被用红布蒙住双眼的康某发觉异常后,用脚蹬开吴某,遭到康某反抗后吴某逃离现场。康某起身穿好衣裤后,立即报警。
几天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吴某主动退还事前收取康某的700元,并赔偿康某经济损失获得了谅解。
检察院认为,虽然康某发觉异常后用脚蹬开了吴某,但其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猥亵康某的,故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故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至两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1年版)第28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吴某对检察院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庭审时也认罪认罚。
但吴某辩护人认为:
第一,吴某利用封建迷信给康某“看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钱财,不是为了侵犯康某。
第二,康某是基于对封建迷信的错误认知,主动脱去衣服接受吴某在其身体上“施展的揉搓、画符等法术祛除疾病”的。即康某是主动脱去衣裤并“自愿”接受的。
第三,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康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这样判:
首先,关于辩护人辩称,吴某利用封建迷信给康某“看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钱财,不是为了侵犯,而且是康某基于对封建迷信的错误认知,主动脱去衣服接受吴某在其身体上“施展揉搓、画符”的。
经查,吴某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供述其没有治病的能力却冒充“神官”,利用封建迷信恐吓、欺骗康某,达到了精神上的强制手段,骗取康某脱去了衣服,并对康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其次,吴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吴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吴某及其家属向康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康某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认定吴某构成强制猥亵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所造成后果以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等,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