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老人去世前让小女儿把自己的36万元存款全部取出来,并表示自己用剩的钱不

岁已暮聊社会 2025-01-22 15:59:12

辽宁本溪,老人去世前让小女儿把自己的36万元存款全部取出来,并表示自己用剩的钱不分给大女儿、二女儿,原因是大女儿、二女儿不照顾自己。老人去世后,老人小女儿因没有将钱分给两个姐姐被两个姐姐告上法庭。老人的小女儿认为涉案36万元是老人生前的赠予,老人的大女儿、二女儿则认为是老人的遗产。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老杨有3个女儿,老杨在老伴儿去世后,在养老院住过一段时间,而后独自生活。

2024年,老杨因病住院,因见小女儿照顾自己比较多,遂让小女儿将自己的36万元存款全部取出来。

老杨的小女儿询问老杨怎么处理。

老杨表示:“自己住院、吃饭花销都从这些钱里出”。

老杨的小女儿又询问老杨,最后如果还剩下,该怎么办?

老杨表示:“没有”。

老杨的小女儿当即询问老杨:“给2个姐姐不?”

老杨闻言表示,“不给!她俩不管我,我给她什么钱!”

老杨的小女儿随后表示:“人家不也来看你了吗?你就这么说到时候得干仗!”

大概一个月后,老杨因病去世。老杨的3个女儿们为老杨办理完后事,就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执。

老杨的大女儿、小女儿认为涉案36万元及老杨名下的一套房产均属于老杨的遗产,应该进行平分。

但是老杨的小女儿则认为老杨的遗产只有老杨名下的房子,涉案36万元系老杨生前的赠予,而不是老杨的遗产。

老杨的3个女儿争执不下,而后对簿公堂。

法院这样判!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就是涉案36万元是老杨生前向小女儿的赠予行为,还是说是老杨的遗产,被小女儿私自转移占有。

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涉案36万元系老杨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老杨小女儿私自转移老杨的财产,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老杨的小女儿主张赠予,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老杨小女儿单独支取老杨的36万元的时间均在老杨去世前一个月内,支取款项频繁,数额较大,远超出老杨的生活、医疗需要,且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支取款项的用途。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36万元系老杨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考虑到老杨没有留下遗嘱、遗赠,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最终判决老杨的36万元存款以及名下的一套房产由3个女儿平分。

一审判决后,老杨的小女儿不服提起上诉。

老杨的小女儿除了提供老杨的病历以证明自己生前与老杨一起生活、一直照顾老杨直至老杨死亡。还提供了老杨生前与其的视频对话记录(即开头的内容),以证明涉案36万元系老杨的赠予。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指出《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表示赠与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关系成立与否要看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接受赠与的表示。

虽然老杨的小女儿提供了与老杨的视频对话,但从视频对话内容来看,老杨并没有作出将其存款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对话中不给大女儿、二女儿钱的表述自然无法作出赠与小女儿的相反推定。

老杨仅是认可将其存款作为其住院、吃饭花销等使用。老杨小女儿取得老杨的存款并非基于赠与的给付,只是为老杨保管存款,用该款为其父花销。

老杨的小女儿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存款用于老杨花销的事实。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老杨小女儿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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