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一家11人去饭店聚餐,花了1242元,当天下午,8个人陆续腹泻,恶心头晕,女子说:公公严重到出血,吃饭时,公公看娃,是最后吃的,医院诊断急性肠胃炎,她怀疑饭店毛血旺有问题,要求饭店赔偿,不料,店长表示:你们腹泻,要提供跟我们产品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结果惨了!
1月21号中午,韩女士一家和亲戚们聚餐,一共11个人,来到了一家饭店吃饭。
一家人聚在一起,好不热闹,饭桌前,大家开始点菜,江南红烧肉、精品毛血旺、东海黄鱼、鲜活长脚蟹……
等菜上来之后,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品尝着美味,一边欢声笑语的分享着这一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情。
吃饭的时候,韩女士的公公没有一起吃饭,他看着孩子,让大家先吃。
等大家吃完后,有人接过孩子,公公才开始吃饭,此时,饭桌上的饭菜没有多少了,有一盘毛血旺还剩下一些,公公主要就吃了这个菜。
吃完饭后,韩女士结账时,一共花了1242元。
韩女士一家人回到家后,当天下午4点多钟,韩女士的公公就开始拉肚子。
与此同时,韩女士的婆婆也开始觉得恶心,有点头晕。
韩女士做好晚饭后,她也有些难受,一点也不想吃饭,也开始有些恶心。
晚上的时候,韩女士和公婆症状越来越严重,她们三个赶紧去了医院。
到了医院,三个人打了点滴,到了凌晨两点多,韩女士已经虚脱了,医生让她从急诊到抢救室的观察床上。
让韩女士揪心的是,公公严重到出血了,一查有炎症。
医院诊断三人都是急性肠胃炎。
韩女士怀疑,就是当天中午在饭店吃饭,饭菜有问题才会出现腹泻。
因为,公公从中午在饭店吃完饭后,晚上他也没有吃饭。
她怀疑最有问题的,就是饭店的那道毛血旺。
当天中午,公公看小孩,等他吃饭的时候,桌子上剩的菜已经不多了,他主要吃的就是毛血旺。
韩女士说,公公是最严重的,他回家下午4点多就开始不停地拉肚子。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韩女士又问了一起去吃饭的亲戚,其中有6个人也出现了腹泻,去了医院,检查也是肠胃炎。
还有两个亲人是自己硬扛过去了。
所以,韩女士觉得11个人一起吃饭,有8个人出现腹泻、恶心头晕,肯定是饭店菜的问题了。
于是,韩女士身体好些后,她找到饭店,有两个要求,一个是让饭店退回饭钱,把医药费给报销了,一个是要求饭店进行十倍的赔偿。
不料,饭店的店长的说法,直接给韩女士气炸了。
店长表示:你们出现了这种事情,我们需要你们提供所有证据,才能证明这个事情,不能说你中午吃饭,晚上腹泻就说是我们的问题。
店长还表示,当天菜品都是统一的,那一晚几百人来吃饭,都没有问题,就韩女士一家人出了问题。
所以,他认为韩女士要提供各种证据,他还说,你们腹泻,要提供跟我们产品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
当记者问道,去哪里弄这种报告证明呢?
店长只说,让他们自己去弄了,他也不知道去哪里弄。
韩女士气的够呛,她说:第一,我们吃饭和腹泻的时间很接近,第二,我们是多人发生腹泻,有6个人就医。第三,当天腹泻后也没有食欲再去吃饭。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此事中,韩女士提供了吃饭与腹泻时间接近,多人同时发病,发病后再未进食等理由,这些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指向食品可能有问题。
饭店作为食品提供者,应该对食品安全负责。
而且,饭店需要提供证明食物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或者与韩女士一家的食物中毒无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韩女士一家有权要求饭店对食物中毒负责。
不过,店长还是说韩女士的理由不够充分。
那么,店长要求韩女士提供腹泻与吃饭的直接因果关系证明,是否合理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饭店作为食品提供者,应该保障食品安全,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提出疑问时,饭店应该主动提供食品来源,加工过程,以及质量检测等相关证据证明。
而店长要求韩女士举证,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所以,韩女士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协商后,店长表示只能把当天的1242元的饭钱退给韩女士。
韩女士不同意。
最后,该饭店没有悬挂营业执照,被有关部门检查,之后,该饭店出示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而且,该饭店的食品处理区部分食材摆放凌乱不堪,不整洁,被责令要求及时整改。
韩女士认为饭店给出的解决方案,她不能接受,将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