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每天都琢磨来钱道儿,她利用会计身份,壮着胆子把9岁儿子的名字,加在发工资的名单里,让他冒充“施工队长”,竟然领了40万工资,女子两眼放光,胆子越来越大,连着领了55笔工资共2200万,她一看还是没被发现,简直是心花怒放,决定捞他个小目标,没想到,她栽倒在一笔50万的账目上。
汤某大学毕业,在一家公司做会计,每天做过路财神,每月到手的工资却少的可怜,去掉房贷车贷,一家人的吃喝拉撒,所剩无几。
她每天都为钱发愁,做梦都想发财,衣食无忧,过没有压力的生活。
可是大环境不好,工资不涨还可能降,投资理财一是没本钱,二也有风险,下班后累一天了,做兼职太累,也没啥可做的兼职。
正在她发愁的时候,突然机会来了,让她发现了一个生财之道。
原来,2017年,汤某所在的公司,为规范家装工人的工资支付流程,引入了第3方劳务公司。
汤某被委以重任,独自核对工人名单,这是多大的信任呀,她却发现可钻的漏洞。
因为就她一个人核对,她完成工作后,两边公司也不检查,说白了,她虚构一个人出来,冒领工资,都不容易被发现。
她为了自己的发现蠢蠢欲动,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斗争,她壮着胆子付诸于行动了。
她把9岁的儿子的名字写在名单里,给了他一个“施工队长”头衔,如果成功,就能一次性领取40万工资,富贵险中求她豁出去了。
万万没想到,第一次竟然顺利拿到了40万,看着儿子银行卡里的40万数字,汤某兴奋又激动心跳加速,她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把钱转到自己卡上。
她是一分不敢花,毕竟心虚,怕有一天东窗事发,还得吃多少吐多少。
所以,她把钱用来做理财,让钱生钱,说实在的,她从2014年参加工作4年了,她都没挣到这么多钱。
一段时间后,汤某一看啥事都没有,胆子一次比一次大,竟然在7年时间里,作案55次,累计侵占了2200万。
这些钱大部分都做了理财,她开始一分钱不敢花,一看没被发现,也就开始享受生活了,还出国旅游购物,过得那是相当滋润。
可她没想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7年后,也就是2024年8月的一天,汤某所在公司进行查账,因为其中有笔50的账,出账不清,引起注意。这时,汤某进入查账部门的视线。
汤某得知公司在查账,吓得六神无主,她第一反应就是,把50万全路退回,看看能不能掩盖补救一下,说不定对方一看钱回来了,就不做深入调查了。
可她想的太简单了,公司对汤某进行了全面的彻查,终于发现她侵占2200万的行为。
这下完了,汤某的发财梦彻底破碎了不说,还面临着牢狱之灾。
她追悔莫及,这才感觉,以前每月虽然挣得不多,但安分守己,岁月静好。
现在虽然是千万身价了,但以身试法,全是不义之财,这辈子就毁在了贪婪上。
可是世上没后悔药,提心吊胆地做了7年黄粱美梦,到头来还不知道要坐多少年的牢。
有人认为,大公司每次如果付款几千万,这50万不过是一个小数点,还真不容易发现。如果在出事之前及时收手,估计永远也不会被人发现。所以,贪婪得有个限度啊!人心不足,天要亮的。吃了9个涨停不走,最后暴雷跌停的道理一样。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汤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儿子为“施工队长”,并冒领工资,累计侵占公司财物达22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汤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220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应当被追缴或责令退赔给公司。
同时,她用于理财或消费的资金,如果来源于这部分违法所得,也可能被要求返还或赔偿。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汤某冒领工资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了财产损失,而她自己则获得了不当利益。公司有权请求汤某返还不当利益,即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2200万元。
目前,汤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此,你怎么看?
依剑天
要钱没有要命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