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提成”毒品而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即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后按一定比例提成部分毒品据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为了“蹭吸”而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行为,由于没有贩卖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3.单纯为吸毒者寻找、联系贩卖者的行为,仍属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4.为贩卖者寻找、联系上游购毒者或者下游吸毒者的,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5.吸毒是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有关如何吸毒或者如何制作吸毒工具的信息,便可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发布……违法犯罪信息”,从而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6.对毒品进行分装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