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浩教授演讲:合规不起诉目的的正当性反思。企业合规建设对预防犯罪是有效果的,尽管

秋蝶看案件 2025-02-07 16:19:57

车浩教授演讲:合规不起诉目的的正当性反思。

企业合规建设对预防犯罪是有效果的,尽管不宜夸大。在此基础上,我们来讨论所谓的合规不起诉。合规和不起诉原本是两回事。真正关心合规的时候,企业合规,它是企业现代治理结构完善、预防降低各种风险的经营模式,它本身和公权力无关。而合规不起诉,它虽然以合规为条件,但归根结底是国家刑罚权或者公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两者之间本来没有必然的关联。在我们把合规和不起诉连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概念。是因为人们希望在合规和不起诉之间能建立起某种关联。按照我的归纳,这种关联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面向过去的因果关联;一种是面向未来的条件关联。

所谓因果关联,是指因为犯罪之前有了合规,所以可以被免于起诉或者不定罪。这就意味着已经做的体系成为一种出罪事由。所谓条件关联,是说如果已经犯了罪的企业,能够在考察期内满足合规建设的条件,考察期满可以免于起诉。这就意味着未来将要做的合规实质上也成为一种出罪事由。通常我们把前者称之为事前合规,后者可以称之为事后合规。

无论是事前合规的因果关系,还是事后合规的条件关系,人们在合规和不起诉这两个概念之间努力构建关联性的愿景,是希望通刑事领域当中不起诉的优惠去激励企业建立合规。或者是事前或者是事后。我像前面讲过,既然企业合规具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犯罪的风险,没有争议的、值得追求的价值,以合规为条件的不起诉有助于推进企业建立合规,似乎也当然就具备了合理性和正当性。我们考察上面两种模式,不管是事前还是事后,它的共性在于让企业搞合规建设,这是改革的目的。而能够激励企业去搞合规的不起诉的制度,这是一种改革的手段。这也是通常情况下,我们在文献中看到的,实践中看到的,人们论证合规不起诉之合理性的第一个常见方向。

合规不起诉作为手段的意义,它有利于实现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完善治理结构,降低犯罪风险。这一目的概括来说就合规和不起诉的两种关系模式。不管是因果模式的事前合规,还是条件模式的事后合规,它在大的改革方向上位概念都指向一个关系,那就是合规和不起诉之间存在一种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但是这样一种论证改革的方向里面,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往往被忽略掉了。也就是论者往往用目的合理性的论证遮蔽了手段合理性的论证。但是我们讲,建立企业合规的目的合理性不能代表和证明作为激励手段的合规。不起诉也具有合理性。既然不起诉只是一种手段,它的合理性就不能通过目的来理所当然的证成,而是需要独立的证明。这个就好比我们讲查明真相,当然是司法上值得追求的目的。刑讯逼供经常会作为一种追求目的的手段,但我们显然不会说因为查明真相的目的值得追求,因此作为手段的刑讯逼供就相对的证成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在于两点,大家都很清楚。

第一是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从手段合理性的角度来看,这个时候是手段不能够有效实现目标,它是失灵和无效的。第二个问题,即使百分百有效,但是这种刑讯手段本身把人作为工具,它经不住正当性的拷问。

关于合规不起诉正当性问题,我这里先暂且搁置,后面再说。首先,我们讨论的是它作为手段的合理性。因此,合规不起诉的手段合理性不能顶着企业合规的大帽子蒙混过关。这是很多论述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我们讲手段合理性的检验,在我们一般所说的马克思韦伯的意义上,是指不起诉的手段,它能否真正有效地达到推动企业搞合规建设的目的。

接下来,我们就从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这两种在当前的理论文献中被热议的改革模式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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