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教授:如何培养刑法思维?02.善于结合中国的实务难题做教义学上的思考在学习

秋蝶看案件 2025-02-04 20:19:20

周光权教授:如何培养刑法思维?

02.善于结合中国的实务难题做教义学上的思考

在学习中,一定要注重养成问题意识,刑法中处处都是疑问。

例如,你可以对两阶层论提出疑问,也可以对作为义务中“支配领域性说”表示怀疑,还可以对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论中“行为人特殊认知”进行质疑。

此外,你还可以提出法定符合说的疑问、防卫过当判断标准的疑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中 “违法相对性说”的疑问、偶然防卫“无罪说”的疑问、教唆未遂的疑问、承继共犯的疑问、共谋共同正犯的疑问、积极的一般预防论的疑问,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2.1 要进行阶层性思考

在思考刑法问题时,一定要持怀疑态度,尤其对目前的“多数说”你一定要保持谨慎。人人都那么讲的理论,其实未必可靠。

例如,在我国,很多学者赞成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主张在犯罪成立与否的判断上,采用阶层犯罪论的必要性有限,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判断具有合理性,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四要件说在判断上简便易行,且长期被我国司法人员所接受,没有改弦更张的必要;

2.阶层论和四要件说在处理案件时几乎没有差别,运用阶层论可以定罪的案件,按照四要件说也可以得出有罪结论;根据阶层论得出无罪结论的案件,按照四要件说通常也不能定罪;

3.阶层论在理论构造上叠床架屋,过于复杂,不易被初学者所理解和掌握,将其引到实践中会引起混乱;

但是,上述三点大多似是而非,很值得质疑。其实,随着我国刑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深入思考犯罪论体系建构,一体地解决犯罪成立条件与共犯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等关系的必要性逐步显现出来。

四要件说将犯罪成立条件与阻却违法、阻却责任的事由割裂开来,或者孤立地思考共犯问题,明显与刑法学的现代发展进程不合拍。

阶层论的最大优点是能够确保违法判断在前,有助于实现刑法客观主义,四要件说蕴含着先主观判断后客观判断的危险,与保障人权、防止错案的现实需要不相协调。

阶层论也符合司法逻辑,对其进行适度改造完全可以用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明显夸大了阶层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距离。

因此,实务上采用阶层论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阶层体系具有广阔的司法前景。

另外,阶层论的内在逻辑清晰,基本思路并不复杂,四要件说认为阶层论过于复杂的判断并不准确,对阶层论的本能排斥只不过是展现了学者的“理论惰性”,对阶层论的司法便利性需要认真评估或重新认识。

2.2 要善于进行规范性思考

规范维度是刑法学上规范思考和规范解释的核心内容。规范思考与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有关,无论是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都必须承认规范思考。这里以是否应承认客观归责论问题为例进行说明。

传统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问题上通常采用条件说。但是,条件说的判断是事实判断、经验判断。

根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成立范围过宽。为限制条件说的不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应运而生。但其仍然存在规范判断程度不高的弊端,为此理论上不得不承认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主张,当行为制造了法所禁止的危险,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被实现,且该结果在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之内的,由一定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才可能有客观上进行归责的问题。

客观归责论是实质的规范判断,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明显不同。因果关系是一个事实之有无问题,它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因而因果关系是一种形式的、事实的评价。

客观归责是在因果关系得以证成的前提下的归责判断,是一种实质的、规范的判断。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价值判断,可以有效限制处罚范围。

例如,对于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明显降低法益风险的场合,无论从条件说还是从相当因果关系说出发,都能够得出因果关系存在的结论。

但是,从客观归责的角度看,该行为并未制造法和社会所不允许的风险,即便有结果发生,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也不能归责于行为人,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具备。

客观归责论的理论穿透力由此可见一斑。

0 阅读:0
秋蝶看案件

秋蝶看案件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