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名男子去路边摊买卤猪蹄,店家称重后显示一只猪蹄600克,也就是1斤多

好大的瓜 2025-02-04 22:39:00

江苏苏州,一名男子去路边摊买卤猪蹄,店家称重后显示一只猪蹄600克,也就是1斤多,合计45.6元,男子表示想用自己的秤复称一下,不料小贩一听男子要复秤,直接一把将猪蹄放回锅里,拒绝卖给男子!

事发当天,男子看到路边摊有卖卤猪蹄的,便让店家给自己称一个猪蹄,店家称重后,秤上显示一个猪蹄的重量是600克,男子可能是觉得店家的秤有问题,便让老板将猪蹄用塑料袋一下,自己要复秤一下。 由于担心老板多心,男子还特意表示自己新买的秤,所以想试验一下秤准不准,可万万没想到,店家一听男子要复秤,直接立刻质问男子要干什么。

男子见状,只能让老板将猪蹄装起来,并明确表示自己不要切,也不要凉拌,装起来就行。原本这就是一个正常诉求,可令男子没有意料到的是,心虚的老板非常警觉,直接表示猪蹄必须凉拌,不凉拌卖不了,随后便将猪蹄扔回锅里。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男子就是正常买这个猪蹄,这老板却如此的警觉,就差点把奸商儿子刻在脑门了!也有网友直言,十个路边摊有九个是坑人的,所以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会有人同情路边摊主? 确实,虽然因为路边摊老板的拒绝,男子没能复称成功,但就老板一系列的举动来看,显然老板这是心中有鬼。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本案中,虽然男子的猪蹄没有买成,消费者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意义上侵害,但男子发现了店老板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就可以进行监督。 换而言之,只要男子拍摄视频时,客观记录事情的经过,并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成分,那么拍摄视频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其次,店家缺斤少两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诸多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店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此外,店家的猪蹄必须凉拌卖,而不能整只买,无疑是对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侵犯。

再者,店家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 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说,男子将视频在网上曝光后,如果有消费者受到了男子的欺诈,那么可以要求退货退款的同时,额外索要价款3倍的赔偿。

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形的,可以由相关部门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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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云开枫映色,不见当年紫衣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