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儿退休之后,因无法全职伺候父母,80多岁老母亲一怒之下将她告到法院,要求她不出力就出钱,每月支付3000元的赡养费。女儿委屈表示:我每月退休工资只有3080元,3000赡养费实在拿不出来呀!
55岁的张阿姨挂断老母亲的电话后,坐在沙发上一声声的叹气,她从来没想到,自己和母亲会因为钱闹得如此不愉快。 母亲郑阿婆80多岁了,因为她年轻时没有工作,没有交社保,所以老了以后也享受不到政府的养老保险。 年纪那么大了,也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郑阿婆只能靠着老伴那微薄的退休金生活。 其实,她有两个孩子,一个是张阿姨,还有一个儿子。儿子在外地上班,不能照顾父母,所以他每年都会给母亲7000多元的赡养费。 张阿姨和母亲住的比较近,没有退休的时候,她一到周末就去探望父母,给家里添置一些生活用品,肥皂、牙膏,纸巾,米面蔬菜等等。
父母有个头疼脑热,她也是第一时间赶到,陪着看医生,打吊瓶。 郑阿婆心里也很满意这个女儿,所以她和老伴商量之后,将他们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女儿张阿姨。 张阿姨很感谢父母的这一举动,对老两口照顾更用心了。郑阿婆表示,等女儿退休之后,想让她住过来,照顾他们更方便。 张阿姨很快到了退休的年纪,但她退休之后,并不想过去和父母住,她也想天天陪着父母,但生活不允许,她想再找个活干,赚点钱。 因为她也有孩子,孩子要结婚,要买房,丈夫是普通工人,挣得并不多,她想趁能干的动的时候再挣点钱。 而且,父母虽然年龄大了,但身体比较硬朗,自己完全可以照顾自己。
于是,她将这个想法告诉了母亲郑阿婆,本以为母亲会理解自己的不易,万万没想到,母亲一下子发火了。 她大骂女儿狼心狗肺,把她的房子骗到手之后就不管他们老两口了,既然她不能来伺候,那就得让她拿钱出来,钱和力总得出一头。 于是,郑阿婆不顾情面,将女儿张阿姨告上法庭,她要求女儿每个月向他们老两口支付赡养费3000元。 母亲的起诉让五十多岁的张阿姨伤心又委屈,她坦言表示,房子是母亲自愿过户给她的,并不是她通过欺骗的手段。 自己不是不想出赡养费,3000实在太多了,自己每月的退休金只有有3080元,要是给父母3000,那她连西北风都喝不起了。
而且,哥哥每年给父母7000多赡养费,折合每个月只有600,但是,哥哥的女儿一直和母亲郑阿婆他们住在一起,吃喝都是要花钱的。哥哥看似给了钱,实际上连女儿都不够养,更别说养父母了。 但父母终究是父母,不能不养。张阿姨当庭提出,如果母亲执意每月要3000赡养费,那她愿意将父母过户给她的那套房子出租,用租金来抵。 一审最终判决,根据张阿姨的实际情况,仅判张阿姨每月向母亲郑阿婆支付赡养费200元。 郑阿婆对此判决表示严重不服,她表示,自己的房子都给了女儿,二百块钱够干嘛的,于是再次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经过综合考量之后,改判张阿姨每月向郑阿婆支付赡养费500元。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赡养父母是儿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孝道的要求,不论贫穷富有,都应该养育好父母。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古有24孝,是我们传承的精神财富,现在生活方式改变了,但是孝敬父母的良好传统不会改变。 赡养父母更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方式改变,不会附加任何条件限制。所以,不管贫穷、富有,都应该尽力去孝顺父母。
2、孝顺父母不仅仅是给钱花,还可以通过生活上的照顾照料来尽孝心。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张阿姨没退休之前经常去母亲家里,给母亲购买生活用品,陪伴母亲,这些行为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 但是退休以后,张阿姨因为家庭困难,也要出去赚钱,减少了对父母的照顾。这并不是不赡养父母,而是生活所迫,身不由己。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困难,郑阿婆应该体谅女儿的不容易,互相理解,互相关爱才有家的温暖。
3、照顾父母不仅仅是女儿的责任,儿子也应该一视同仁。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张阿姨的哥哥把女儿放在父母这里,一年才给父母7000元,没有陪伴,没有照顾,所以,哥哥的行为并不太尽责。 张阿姨因为生活困难,一下子拿出3000元的赡养费,确实对她不公平。结合生活实际,考虑到哥哥的抚养水平,张阿姨给母亲500元已经很合理了。 家庭生活需要理解,需要关爱,金钱不是唯一,不要因为金钱误了感情!(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