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已婚男子见情人大晚上约自己在老地方见面,欣然前往,怎料到了后没有看见情人却看到情人丈夫。男子慌了,扭头就跑,随后为躲避追赶,跳入河中,结果因体力不支溺亡。事后,虽然情人丈夫补偿了男子家属5万元,但是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如果不是情人丈夫制造极度恐惧,穷追不舍,男子就不会失足落水,要求追究情人丈夫的刑事责任,未果后,又将情人丈夫告上法庭,索要99万余元赔偿,法院这样判!(来源: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想你了!今天晚上咱们在老地方见,好吗?”
已婚男子覃某与已婚女子余某同在一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做蔬菜批发生意。
因为覃某在生意上时常照顾余某,余某覃某心生好感。一来二往,两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经常在批发市场附近一农场附近的树林里私会。
1年前的一天晚上,覃某收到余某的约会信息,看到余某约自己在“老地方”见面,心领神会,欣然前往。
怎料,到了经常与余某约会的树林后,没有看到余某,而是看到余某的丈夫鄢某从车的另一侧窜了出来。
覃某慌了,当即扭头就跑。
鄢某见状,便追了上去。
两人追赶过程中,覃某跳入附近的河里,欲游向河的对岸,谁料,因体力不支、溺水、在河中大喊救命。
虽然覃某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但罪不至死,鄢某当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向附近的商户求救,随后又跳入河中搜救。
可悲剧的是,鄢某没有成功将覃某救出,警方等救援人员赶到现场也未能找到覃某,次日发现覃某时,覃某已经溺亡。
好端端地一个人说没就没了,事发后覃某家属难以释怀,便要求警方追究鄢某的刑事责任。
警方查明上述事实,还了解到,事发当天,余某给是覃某发的短信,是在被鄢某发现与覃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鄢某的要求下发的。
虽然如此,认为不存在犯罪的事实,作出了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
但覃某家属认为,鄢某借助余某覃某约会,给覃某制造极度恐惧,而后又对覃某穷追不舍,才导致覃某失足落水,不服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又申请复议,但被复议机关维持。
随后,或是由于覃某家属不愿意放过鄢某,或是鄢某觉得愧疚,鄢某与覃某家属签订协议约定,自愿补偿覃某家属5万元,最终赔偿问题以法院判决为准。
不久后,覃某家属收到鄢某给予的补偿、为覃某办理完后事后,将鄢某告上法庭,要求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等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覃某家属认为鄢某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认为事发地点灯光昏暗、人烟稀少且属于监控盲区。鄢某或是为了方便打击报复覃某才将约会地点定在事发地点。
第二、鄢某通过妻子余某诱骗余某深夜赶到事发地点。覃某上当,毫无防备之下,看到鄢某内心自然恐慌,再加之被鄢某追赶、堵截,才会慌不择路。
第三、鄢某前期让余某向警方隐瞒了与覃某约会一事,如果覃某是自己跳河,鄢某没有让余某作虚假陈述的必要。事发时,鄢某极有可能对覃极实施了恶性行为。
第四、覃某是会游泳的,一般情况并不会溺亡,事发时只有鄢某、覃某二人在场,又没有监控,即便没有在覃某身上找到外伤,也不排除鄢某对覃某实施了恐吓等不利行为。
鄢某则辩称,覃某破坏其的家庭,其与覃某见面沟通并没有什么不当,事发时,其也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覃某的死亡只能算意外,与其无关。
法院怎么判?
1、覃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体到本案,覃某与余某均有家庭,却背着各自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很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损害了各自配偶的合法权益。
2、鄢某无需担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核心其实就是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具体到本案,判断鄢某是否应当担责的关键其实就是判断鄢某是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覃某与余某发生不正当关系,鄢某约覃某见面说明情况符合生活清理,不属于过错。
覃某赴约,说明对约会的时间、地点并无异议。又因事发地点是覃某与余某经常约会的地点,且就在批发市场附近,覃某较鄢某更为熟悉。
虽然鄢某第一时间隐瞒了与覃某见面的事情,但是无证据证明鄢某对覃某实施了威胁覃某人身安全的行为。
并且在案证据显示,覃某与鄢某见面到落户仅相隔4分钟,在覃某落水后,鄢某还对覃某实施了救助行为,印证鄢某不存在故意追赶使覃某跳河使其溺亡的主观心理。
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鄢某不存在过错,且已经自愿补偿覃某家属5万元。覃某的死亡后果应当由覃某自担,最终驳回了覃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3、最后,这事你怎么看?你认为鄢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