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败诉!”河北涿州,7旬大爷因地里被人偷扔垃圾到地里值守。与大爷有纠纷的女子深夜出现两家人地里的分界线时,大爷指认是女子偷扔的垃圾并因此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殴打老年人为由对女子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但女子坚称其系被大爷摸大腿才反击的,并以其系正当防卫为由告上法庭。
(来源: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常女士出生于1980年,与丈夫王先生都是当地某村村民,夫妻俩在村里承包了土地,平时以种植农作物为生。
王大爷出生于1952年,与常女士夫妇同住一条村,且两家人承包的土地相邻 。
2021年时,两家人因土地分界线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了判决。但因该判决结果对于常女士不利,双方的矛盾纠纷加深。
2023年6月19日,王大爷因自家地里被人偷扔垃圾报警并拿到报警回执。
6月23日晚饭过后,王大爷为了找到偷扔垃圾之人,深夜独自来到自家土地值守。
23时许,自称来土地里查看农作物是否可以收割的常女士,因发现躺在分界线水泥沟上的王大爷被吓了一跳。
双方见面后,王大爷当场指认常女士就是往其土地里扔垃圾之人,但常女士不承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发生肢体冲突后,王大爷打电话给家人,并以其被常女士殴打为由报警。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认定常女士实施了殴打王大爷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二)殴打残疾人或者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据此,公安机关以常女士殴打71周岁老年人为由,对其处10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但常女士不服并在告上法庭时主张称:
其见到躺着的王大爷后,王大爷立即坐了起来。后因见其是一个人,王大爷摸其大腿并对其进行调戏。
其为了保护自己,随即用胳膊手背去阻挡,后为制止王大爷进一步侵害有躲闪和阻挡行为,并非是故意殴打。
即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不应对其作出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2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王大爷作为第三人出庭答辩称:
1、2023年8月4日,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其未对常女士实施过所谓的摸大腿行为,故常女士所述没有事实依据,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基础。
2、即使常女士白天到地里看麦子,第一眼看到只能是麦子而不是躺在地的自己,更何况事发时是晚上23时许。
3、双方地边间隔两米左右,包括中间有一道水泥沟,其在自己地边躺着,怎么可能摸到常女士的大腿呢?
很明显,包括事发前几天的扔垃圾行为都是常女士对民事判决不满的报复行为。即常女士有违法的作案动机。
4、王大爷不仅出示身份证拟证明其系老年人,还出具了残疾人证,拟证明无论是殴打老年人还是殴打残疾人,常女士都应当处10日以上拘留并处罚款。
法院这样判: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常女士认可有朝王大爷脑袋呼扇的动作,王大爷亦陈述常女士用手扇其脑袋两侧。
双方陈述能够相互印证,结合医院对王大爷的头外伤、双侧颞部软组织挫伤的诊断,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故公安机关认定常女士对王大爷实施了殴打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需要注意的是,常女士因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否是土地矛盾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不影响公安机关对常女士实施殴打王大爷行为的认定。
其次,正当防卫是指存在侵害行为且侵害行为正在进行,行为人为了制止侵害行为针对侵害人实施了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以及限度条件。
具体到本案中,即便王大爷存在用手卡住常女士大腿的行为,但常女士殴打王大爷面部造成其头外伤、双侧颞部软组织挫伤的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故不构成正当防卫。
再次,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因此,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对情节复杂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2月18日,但以案件情节复杂为由进行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时间为同年2月20日,违反了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3款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综上,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定撤销公安机关对常女士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