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高法:行政机关认定投诉人不是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应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过收集证据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被上诉人陆佳是作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临沂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系作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职责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答复,陆佳因对行政机关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精神,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认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作,并无不当。上诉人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虽然在诉讼中主张被上诉人陆佳不是普通消费者、恶意职业打假,但并未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此作出认定,亦非以此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告知书。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鲁行终582号
鲁高法:行政机关认定投诉人不是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应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通过收集证据
王培聊社会
2025-02-09 2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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