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的一对夫妻结婚4年未生育,经亲属介绍收养一名女婴。10年后夫妻俩离婚,女婴跟随养父生活,等养母有能力抚养女婴后,起诉变更抚养权,养父需承担相关抚养费用。但养父不愿支付抚养费用,辗转找到女婴亲生父母,偷取双方血样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女婴身份后,女婴亲生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亲生父母胜诉,养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了。 冯洁在法庭上听到宣判的时候,她整个人都要发疯掉了。养了15年的女儿,竟然被抛弃了女儿15年的亲生父母给夺走,这是她最不能够接受的事情。 冯洁跟程力军2005年结婚,婚后4年都未曾生育一儿半女,为此双方父母都很着急,甚至都想到从别人家里抱回来个孩子养着算了。 人算不如天算,就在2009年的时候,亲戚抱来一个刚出生一周多的女婴,问冯洁养不养。 看着襁褓里的女婴,冯洁别提多喜欢了,当下就同意了收养,但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自从有了小媛这个孩子后,冯洁感觉自己是个完整的女人了,整个人都扑在女儿身上,对程力军的照顾就少了。 程力军为此经常跟冯洁吵架,两个人吵得多了,把感情都吵没了,在2019年选择了离婚。 冯洁在离婚前全心全意的照顾小媛,没怎么工作,所以在离婚时并未得到小媛的抚养权,小媛只能跟着程力军一起生活。 离婚后冯洁对女儿十分挂念,努力工作,终于在2021年找到机会起诉变更抚养权。好在法院同意了变更,抚养权归冯洁,程力军负责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程力军跟冯洁之间最大的牵绊除了小媛的抚养费用,还有两个人的债务纠纷。因债务纠纷迟迟没有解决,程力军抚养费都不想给了,就想尽快甩掉包袱。 于是程力军辗转找到了小媛的亲生父母,并在小媛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了血液样本,然后去跟小媛的亲生父母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小媛的真实身份。 既然有亲生父母,那么抚养就应该由亲生父母负责。程力军劝解小媛的亲生父母,让他们去起诉自己跟冯洁,就能拿回小媛的抚养权。 小媛的亲生父母听从了程力军的话,到法院去起诉。程力军知道当初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就告知了小媛的亲生父母,让拿这点去起诉。 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在收养小媛的时候,冯洁才26周岁,不能满足年满三十周岁的要求。且当年收养时也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所以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收养关系。 因冯洁和程力军收养小媛的行为无法律效力,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冯洁在法庭上看到程力军胜利的嘴脸时,愤恨不已,当庭表示不服判决,会上诉夺回抚养权。 虽然冯洁和程力军对小媛的收养并未办理相关的证明材料,但是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并生活在一起多年,是众所周知的事情,是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关系的。 冯洁痛斥程力军为达目的,私自窃取小媛的血液去做亲子鉴定的行为。冯洁认为,未经小媛确认的情况下,亲子鉴定的结果应不予采信。 法院经过审理后得知,虽然小媛的亲生父母声称与小媛是亲子关系,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佐证。 程力军提供的亲子鉴定证明,因事先并未得到小媛的同意,而私下里找第三方机构所做的鉴定,法院不予认可,不具有合法性。 小媛一直跟随着冯洁生活,而且户口本上冯洁和程力军是小媛的父母。自2009年抱养后,冯洁一直照料小媛的学习和生活,而且小媛有意愿跟随冯洁继续生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基于小媛已经生活在稳定且幸福的家庭环境中,秉承着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认可,驳回小媛亲生父母的要求。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媛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小媛的抚养权并未发生改变。 冯洁得到了想要的结果,程力军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小媛长大后到底该如何分配孝顺的比例,想必也有了答案吧!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人物均为化名)
江苏镇江的一对夫妻结婚4年未生育,经亲属介绍收养一名女婴。10年后夫妻俩离婚,女
重瓦下庆
2025-02-10 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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