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看某二手车平台一辆“宾利”竟不到10万,他立马动心了,他跟车主加了微信,两人讨价还价9.08万成交,他支付了800定金,说好第二天找个拖车去提车,车主给他发了宾利被装上拖车的视频后,男子干脆利落的给车主转账9万,可几小时后,车都没到,他给车主发信息,竟惊讶的发现自己被对方删除了,男子顿觉大事不妙。
王先生一直想买辆代步车,但新车太贵,他买不起,而且,车子是消耗品,买到手就贬值,在他看来,二手车性价比才高。
他手里就十几万,这点钱买不到满意的新车,但说不定能在二手车市场捡个漏。
果不其然,他被某二手车平台,一辆标价不到10万的宾利车吸引了,他越看越喜欢,看车的外观,跟新的一样,一定是哪个有钱的车主喜新厌旧,才把宾利车出手。
王先生迫不及待加了车主李某的微信,跟对方了解车况还有讨价还价。
对方说了宾利车的情况,让王先生感觉哪哪儿都满意,李某一看王先生这么喜欢,一口咬定9.08万一分都不少,想买车的人多的是。
王先生一听,赶紧答应下来,李某要求王先生支付定金,这车就是他的了。
王先生支付了800的零头,承诺他明天叫一辆拖车去提车,只要宾利车上了拖车,李某把视频给他发过来,他立马结清9万尾款。
李某爽快的答应了,从加微信到成交,两人是干脆利落,雷厉风行,王先生心里美滋滋的,花9.08万买一辆宾利,这个漏不是轻易能捡到的,那需要运气。
自己人生第一辆车,竟然开的是宾利,他想想就激动不已,那该多有面子呀。
第二天,王先生就迫不及待找了辆拖车,派去提车了。
要么说王先生也不知道是太单纯,还是心大,虽然车子9万多挺便宜,但起码应该去亲自提车,甚至试驾一下吧?
即使因为忙走不开,抽时间也得去呀,可他就坐在家里等着宾利车。
还好,一切顺利,没多久他就收到李某发给他的视频,只见宾利车顺利被装上了拖车,他也二话不说直接给9万尾款转账过去。
可王先生左等右等,几个小时过去了,估摸车子该到了呀,怎么连影子都没有?
他给拖车师傅联系,对方说车装上后,不知道为啥,李某拍了视频后,又让他把车子卸下来了。
王先生预感不妙,赶紧跟李某联系,却发现对方把他删除了,他们已经不是微信好友了,他心里咯噔一下,赶紧报了警。
警方一调查,发现李某哪是宾利车主呀,他就是个不务正业的主儿,以前就因为诈骗进去过,出来后还是不干正事,因为迷上打牌,又欠了不少债,就决定重操旧业。
他把宾利车主的车子图片冒充自己的,引王先生上钩后,联系到宾利车主,然后以买家身份提车,等车子装上拖车,他也拍到了想要的视频,发给王先生后,也收到了9万尾款,就直接说不买车了。
就这样,王先生被忽悠的一愣一愣的,李某不止一次这么干了,受害者也不止王先生一个。
大家觉得王先生的智商堪忧,严重低于市值的价格怎么可能正常?穷人去买二手豪车,你想过保险多高吗?油耗多高吗?维修多高吗?这么简单的当也上?这智商这辈子就别想豪车了!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通过发布虚假的二手车信息,骗取王先生的购车款,数额较大,他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李某以欺诈手段与王先生订立购车合同,该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王先生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
李某作为经营者,虽然是非法的,通过欺诈手段向王先生提供虚假的二手车信息,导致王先生遭受经济损失。
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同时,王先生作为消费者,也享有依法追究责任的权利。
最终,李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退赔王先生在内的2被害人12.78万。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