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小伙从河南老家,投奔叔叔,找了个保安工作,同事说娃上大学没钱,让小伙帮

金金影探 2025-02-12 17:01:08
广东深圳,小伙从河南老家,投奔叔叔,找了个保安工作,同事说娃上大学没钱,让小伙帮忙担保贷款8.4万,几个月后,同事一分钱没还,小伙被催贷,中介拿出合同,说小伙就是贷款人,小伙崩溃:帮同事担保贷款84000元,同事拿走65000元,中介收了19000,自己却要还全部贷款,这也太愁人了! 范小刚30多岁了,小时候,家里发生了变故,他从小跟着爷爷在河南生活,读书不多,文化不高,人还老实。 后来,叔叔范志广把他带到了深圳,还帮他找了一份物业保安的工作。 在工作中,范小刚认识了杨得利,巧的是两人还是老乡,于是,格外要好。 2024年7月,杨得利找到了范小刚,说他孩子要上大学了,急需用钱,可是,自己信用不好,贷不了款,想让他帮忙担保。 范小刚不懂这些,还问杨得利有没有啥风险? 杨得利轻松的说,没风险的,就是办个手续而已。 随后,杨得利带着范小刚来到了某信息公司。 到了那里,工作人员告诉范小刚,这个贷款他只是作为担保人,贷款人是杨得利,让范小刚按照他们的要求办手续就可以。 这时,范小刚被单独带到楼下快餐店,工作人员教了他3遍回答问题的说法,还夸他信用好,贷出的钱,只在他卡上暂时放一下。 然后,工作人员拿出合同让范小刚签字,范小刚还没来得及阅读,在对方的催促,遮盖合同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签了字。 贷款办下来了,范小刚的卡里被转进84000元的贷款。 同年7月7号,这些钱就被一个第三方机构用POS机刷走了,把钱给了杨得利。 一切都办完了,杨得利和范小刚一起回去了。 7月底,杨得利突然辞职了,他告诉范小刚他要去另一个工地赚钱还账,还说自己路上钱不够,又问范小刚借了1000块钱。 2024年12月,范小刚收到银行催还款信息,他赶紧打电话告诉了杨得利。 杨得利说,他的工资还没发,等发下来,他立马还钱。 范小刚松了口气,以为杨得利把钱还上就没事了,然而,几个月后,一个电话打破了他原本宁静的生活。 2025年1月,范志广接到了一个电话,是找范小刚催还贷款的。 范志广懵了,问过侄子后,他又气又无奈,怎么这么轻易就答应帮人担保呢。 范志广担心侄子被坑,赶紧联系了杨得利让他尽快还款,可是,杨得利说,没事,范小刚是担保人,自己才是贷款人,工资还没发,发了就还了。 范志广让杨得利先还上一两期也行,不能总让人催啊。 之后,范志广又去找信息公司,对方还坚称范小刚是担保人,贷款跟他关系不大。 范志广直接怼回去,关系不大?银行都开始催贷了。 对方听到这话,立马拿出相关合同手续和录像说,我们有证据,就是范小刚贷的款。 范志广再联系杨得利时,对方却没有回应,而信息公司的人联系上了他,不过,杨得利还是那套说辞,工资没发,发就还了。 而范小刚也非常后悔,他回忆当时自己被对方一直洗脑,告诉他这8.4万贷款和他没关系,他就是担保人,不曾想,自己竟然变成了贷款人。 事后,范志广侧面解了一下,杨得利从始至终没有还过一分钱贷款。 另外,范志广还得知,7月7号,第三方用POS机将范小刚卡里的84000元刷走,转给杨得利65000元。 信息公司还让杨得利给范小刚打了个借条。 更无奈的是,信息公司拿出的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了要收贷款银行实际放款金额的21.6%作为居间服务费。 范志广怀疑,侄子遭遇了AB贷,他选择了报警,但对方认为是民事纠纷,让去起诉。 范志广去法院问了,法院认为是诈骗,让报警。 范小刚认为,信息公司在签合同时,存在误导,都是他们教的话术,而且办手续的地方他记得没有银行标志,也不知道是哪里。 《刑法》第22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此事中,范小刚被诱导作为名义上的贷款人,签署了相关合同,但是,他实际上没有拿到这84000元,而是由杨得利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 但是,从法律上讲,范小刚可能被认定贷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说,杨得利和信息公司以非法占有、通过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诱使范小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合同,利用范小刚获取贷款。 那么,杨得利和某信息公司可能构成诈骗罪。 不过,范志广发愁的是,为侄子维权有难度。 警方认为,范小刚遇到的情况属于合同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事中,需要范小刚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他要证明在贷款时,比如,某信息公司工作人员教的话术的证据,还有对方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内容等等。 所以,范志广和范小刚还需要收集证据,然后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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