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起劳动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上海某速运公司员工胡某在工作时间、办公场所当众脱裤,这一行为引发同事围观哄笑,公司随后以严重违背道德为由将其解雇。
胡某却辩称,脱裤只是因为裤子里进了虫子,想挠一下。对此解释,他并不认可公司的解雇决定,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索赔 119000 元,但未获支持,随后又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行为不仅违反基本道德准则,也违背公序良俗。况且公司办公区域设有卫生间,他完全可以前往卫生间处理,却选择当众脱裤,最终判定公司解雇行为合法,驳回胡某的赔偿诉求。
从法律层面分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该公司规章制度明确将严重违背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列为可解除合同情形,且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公司解除合同就有法可依。
此外,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当众脱裤违法,但这种行为显然违背公序良俗。在有合适处理方式的情况下,胡某此举扰乱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考量公序良俗,倾向支持用人单位合理管理。从用人单位管理权限看,维护工作场所秩序是其职责,胡某行为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公司基于此解除合同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