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敢管?广东,男子见高速上出现拥堵,准备强行变道超车。没想到,与一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本来是一起简单的刮蹭事故,没想到男子却急了,不仅认为是小车没有给让道,更是猛踹小车车门,并对小车车主做出侮辱性动作!岂料,结局大快人心! (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男子陈某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见自己所在的车道已经出现拥堵的情况,于是准备变道超车。
可是在当时,该路段交通已经有明显的拥堵,陈某并不具备变道的条件。
结果,陈某变道过程中,与正常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受损。
本应该是一起在正常不过的交通事故,没想到陈某却急了。
陈某气急败坏的指责小车司机张某,质问他为什么不给他让道,不然也不会发生事故。
不仅如此,陈某还猛踹张某的车门,并对其做出“竖中指”等明显侮辱性动作。
张某不与其争吵,最后选择报警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调查发现,陈某不具备变道条件强行变道,影响了张某的正常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陈某应该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而公安机关也以寻衅滋事,对陈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陈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对张某做出“竖中指”、踢车门等明显挑衅动作,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条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陈某造成张某车辆受损,还应该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案中,因为陈某违反交通规定在先,即便是陈某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理赔,故陈某应该自行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
3.张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公开道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陈某对张某使用具有明显挑衅、侮辱性动作,且该事件在网络上经过发酵,对于张某的名誉权等造成了侵害,张某有权要求陈某公开道歉。
4.对此你怎么认为呢?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