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交通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罚20000元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月8日作出的“冀0900交罚罚决字[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
沧州市交通局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处罚20000元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月8日作出的“冀0900交罚罚决字[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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