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夫妇赠予儿子三套房,反被故意伤害?

上头期不迷惑 2025-02-13 17:50:09

案件背景 年近 90 岁的贾老伯和沈老太育有多个子女,2005 年 8 月,他们位于浦东新区的私宅拆迁,按政策可取得拆迁安置房四套。老两口考虑到贾某某是自己唯一的儿子,便商量将三套安置房的产权份额赠与贾某某一家三口,希望能换来晚年的赡养,随后,三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了贾某某及其妻女名下。

矛盾产生 未尽赡养义务:房屋过户后,贾老伯和沈老太不仅要继续照顾贾某某一家饮食起居,而且在两位老人生病时,贾某某一家也没拿出一分钱。 伤害老人身体:2022 年 8 月,贾某某将沈老太推倒在地,造成其受伤,最终因故意伤害而被判处管制。 拒绝返还钱款: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3 月间,贾老伯曾把 40 余万元养老钱交儿媳张某某保管,在要求对方返还时,却遭到拒绝。法院虽判决张某某应向贾老伯返还 42.2 万余元,但儿媳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仍未返还这些钱款。

案件审理 老人诉求:2023 年 9 月,两位老人将儿子一家三口诉至法院,认为贾某某及其妻女三人未履行赡养义务,并严重侵害其权益,导致生活困难、身心受伤,要求撤销三套房屋产权份额的赠与。 被告辩称:贾某某及其妻女辩称自 2006 年起就一直赡养、照顾父母,对沈老太的身体伤害也并未到达严重侵害的程度,且即使贾某某接受赠与的份额被撤销,其妻女的份额也不应被撤销。 法院判决: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贾某某曾把沈老太推倒致伤,构成刑事犯罪,系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且老人曾起诉要求返还钱款,被告方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多仍未履行付款义务,难以说明其履行了与接受赠与匹配的扶养义务。同时,老人赠与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并非单独赠与儿子的妻女。最终,浦东法院判决撤销两原告对于三被告赠与三处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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