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村霸和一村民发生口角后,村霸突然掏出随身携带的短枪,砰的一声,村民重伤倒地!后来,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村霸有期徒刑十年,没想到,只是在看守所关了6个月,村霸就安然无恙地回到了村里。之后该村霸成了一个谁都不敢惹的角色,直到三十多年后,村霸再次犯下故意杀人罪! 这名村霸姓贺,1987年的时候,贺某犯下故意杀人罪,在看守所关了六个月就回到了村里,此后他更加肆无忌惮,并因琐事打伤捅伤多人。 2012年,因贺某执意在邻居的地里栽杨树,与村民发生冲突。贺某在村民哥哥出门说和时,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连捅了村民哥哥五六刀,其中一刀直奔胸口。 2020年,旧村改造,贺某找借口霸占了村民王某的宅基地。 王某不服气,宣称要报警,让贺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贺某则扬言要杀掉王某的孙子,吓得王某不敢再上告。 再后来,村民窦某和贺某发生了冲突,别人都怕贺某,窦某一身胆气,他可不怕贺某。 因“纸面服刑”是贺某的死穴,窦某便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贺某“纸面服刑”的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追究贺某的刑事责任。 谁知,还没等到有关部门追究贺某的刑事责任,贺某就先一步下手,将窦某杀害。 1、说得不好听点,贺某就一个地痞流氓,不是什么大人物,他是怎么出来的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987年的贺某,可谓是年轻力壮,不存在“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情况,也不存在“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形。 贺某是从看守所出来的,没有被送到监狱,意味着他是在交付执行前出来的。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贺某是因为“保外就医”出来,需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然而,当地刑侦大队在办理贺某故意杀人一案时,没有查到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相关文书。 不仅如此,刑侦大队还表示,因当时办案人员亡故或年老记忆不清等原因,没能查清贺某未进监狱服刑的具体原因。 (不知道贺某有没有供述他“纸面服刑”的原因?是因为机缘巧合,弄错了,还是其它原因?) 2、目前,法院已经对贺某执行死刑。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判决书中写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等情形。 换成一句话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也就是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很显然,贺某就属于这种情况! 所以在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后,最高法很快就核准了贺某的死刑!目前,贺某已被执行了死刑,“纸面服刑”的问题,经调查,没有结果。 但关于贺某屡次伤人都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还在调查中,子弹还会继续飞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