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是超越本法庭的 关于高丙芳律师案二审的随笔 最近关于高丙芳律师案二审律师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闹得沸沸扬扬,辩护人被迫更替。 我看了泰安中院法官的《告知笔录》,才知道法官欠学得离谱,完全是以本庭的立场来对待辩护的,其学术水准完全不达标,不及格。 如果我们还认为马、恩参与的庭审是经典的,属于法律正统的话,那么我们不妨回忆一下著名的“科伦审判案”(1851-1852年)。 马克思为了声援正在发生的在德国的“科伦审判案”,在英国伦敦马尔波罗街法庭上,当着英记者的面出示了几份文件。 德国科伦法庭会承认吗?当然承认了。 马克思还把一项声明先在《晨报》、《人民报》发表之后,再匿名寄给律师施奈德尔第二,科伦法庭承认吗?当然承认了。 为力挺“科伦审判案”被告人,马克思撰文分别在瑞士、美国发表文章,由恩格斯捉刀在《纽约每日论坛报》发表文章。 正是在马、恩和辩护律师的共同努力下,科伦法庭陪审团判决丹尼尔斯、克莱因、雅科比、埃尔哈特无罪。 我看了泰安中院法官所做的《告知笔录》感到无比震惊,但也不震惊。因为绝大部分法官没有对“科伦审判案”作为经典判例来研究,更不要说对经典的“布朗案”进行研究了。 从正统法学来讲,辩护从来是超越本法庭的,舆论监督是超国界的,是世界性的。 关于高丙芳律师案,还有律师说炒作太过才失败的,太诛心了,太无知了,根本不知道早期无产阶级领袖是怎样办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