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挪用公司货款并出具还款协议后,公司依据还款协议起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

喻宁侃社会 2025-02-16 12:11:43

 员工挪用公司货款并出具还款协议后,公司依据还款协议起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关系,还是合同关系?能否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民事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本案中,曾某涛的还款义务来源于挪用某某公司的货款,但是双方当事人对曾某涛挪用某某公司货款这一侵权事实并无异议,且曾某涛承认挪用某某公司货款,并与某某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某某公司系依据还款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而不是依据双方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应当为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侵权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曾某涛、曾某良住所地及案涉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案涉货款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某某公司所在地,即上海市奉贤区。综上,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为曾某涛、曾某良住所地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某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规定,某某公司坚持选择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为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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