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高法:当事人能否以邻居建设违法建筑为由,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拆毁邻居修建的建筑物
【裁判要点】 1.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建造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违法建筑的认定须由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认定。 2.自力救济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是指合法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而实施、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实现、免受不法侵害行为造成损失的自力行为。该自力行为应当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并且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程度、紧迫性相一致和对应。自力救济的行使范围、方式、原则和限度等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马某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李某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李某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李某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李某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