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一女子在某app软件打1元的麻将,2年期间共赢了8.8万元,输了8.2万元,总体来说还是赢了些。可万万没想到,该软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找到了女子,并冻结了女子账户的8.8万元,认为这属于赃款,同时没收了手机,认为这是用以赌博的工具,此外还对女子进行了10日的行政拘留,以及1000元罚款。女子认为就算是赌资,应该没收其中的6000元,而不是8.8万元,于是她将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李女士作为四川人,从小就会打麻将,不过算不上精通。平时也就无聊的时候,会约上几个好友一起打打麻将解闷。
后来,有朋友推荐李女士一款专门打麻将的软件,说以后打麻将可以直接网上打。
李女士出于好奇下了这款软件,然后摸索了一番,发现这款软件还挺不错的,融入了全国各地的麻将风格,想打什么风格都有,而且里面1积分即1元,还能做活动赚取积分。
李女士立即充了100元进去,然后打了几局,输了10多元。之后,李女士几乎每天都会玩上几局,有时候一晚上就有几千元的输赢。
在短短两年时间,李女士在该麻将软件上赢了8.8万元,输了8.2万元,总体来说还算是赢的。
可万万没想到,这款软件因为涉嫌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相关工作人员一一被抓,而随着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李女士等玩家纷纷浮出水面。
公安机关查询了李女士的账户后台,确定了李女士具有参赌行为,且赌资巨大,于是对李女士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
同时,李女士使用手机参与赌博,公安机关认定该手机属于赌博工具,而8.8万元属于赌资,需要一并没收。
李女士对此不服,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认为:
1、我玩这个手机麻将的输赢还没我平时和朋友打牌输赢多,这种手机麻将只能算是娱乐活动,而且我也不是为了营利,只是为了消遣。
2、我从头到尾自己就赢了6000元,这才是真正的赌资,可公安机关却认定是8.8万元赌资,这显然是不对的。
3、我玩的是网上打麻将,自然需要手机烂操作,这与赌博工具是两码事,赌博工具应该是麻将猜牌才对,所以公安机关没收我的手机没有法律依据。
4、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我是在两年前开始玩的,公安机关却在2年后才来追究,这显然超出了6个月的期限,所以公安机关对我作出的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处罚。
但公安机关却辩称:
1、并非只有为了营利的赌博才会进行处罚,只要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同样可以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其中“赌资”的认定可以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被视为赌资。这些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因此,李女士的赌资并非只有赢到了6000元,而是8.8万元,这显然符合赌资较大的特征,故公安机关对李女士处以10日拘留,没收8.8万元赌资,罚款1000元,并没有问题。
至于李女士和亲友一起打麻将,即便有所输赢,但这属于娱乐活动,不能轻易按照赌博处理,两者性质并不相同。
2、李女士使用手机进行赌博,那手机就属于赌博工具。
对于赌博工具,按照规定是需要收缴的。
3、李女士主张治安处罚已经过了时效。
但是治安违法的时效是从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在查获打麻将软件前不久,李女士还在上面登陆玩了几局,所以李女士的违法行为一直是连续状态。
因此,公安机关对李女士的治安处罚并未超过时效限制。
综上,公安机关对李女士的处罚合法合理,请求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已经公布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三,行政机关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李女士处罚所依据的法律均现行有效,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因此,对于李女士主张撤销公安机关处罚的决定,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
最后,赌博害人害己,李女士从小玩到大的,输赢都这么大,那普通人大概率是输多赢少,所以千万不要去赌博,和亲朋好友玩几局娱乐下就可以了。
归零
今天赢了1000,明天输了800,来来回回就那么几千块钱在玩,给他累计到8万,这合理吗?真的是抢钱吗?是工资发不出来了吗?
用户10xxx24
根据这个逻辑,如果查实打三十年一元麻将的赌资上百万,不是应该判刑吗?